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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部分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3 生效日期: 2008-11-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龙政综[2008]3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群团组织,龙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自2002年《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企业设立、开业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规定》(龙政综[2002]469号)颁布实施以来,在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实施情况,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市行政服务中心对该暂行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修订为《关于对部分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若干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企业设立、开业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规定》(龙政综〔2002〕469号)一并予以废止。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突破审批运作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决定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告知”是指具有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标准、条件、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示的行为。“承诺”是指申请人向审批机关作出的对该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已经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履行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属于我市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涉及企业设立或开业前置审批和企业、法人和公民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项目建设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告知承诺文书
  告知承诺的告知单位为审批机关,承诺方为申请人。告知承诺文书由各审批机关制作和发放。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作审批机关颁发证件的凭据,一份备办理相关事项时使用,一份申请人留存;承诺必须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的,必须附交委托书。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在告知承诺文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告知承诺文书即生效。
  (四)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内容和形式
  1.告知的主要内容:(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2)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规定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3)申请人应提交的必备材料或应填写的相关表格;(4)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承诺的主要内容:(1)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将认真履行和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3)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形式。审批机关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获得申请人的承诺后,即可对所申请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规定核发许可证件;审批机关应视所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一年内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销批准或许可。
  (五)告知承诺制的操作程序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1.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涉及告知承诺的事项申请时,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文书,并进行解释和填写辅导。
  2.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告知承诺文书,在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作出承诺。
  3.各审批机关收到告知承诺文书的必备材料后,应在承诺时限内按规定核发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1.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政策制度,兑现政府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承诺,并提供优质服务。各部门诚信行政和诚信服务列入政府部门绩效考评和机关效能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具体考评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效能办制定。
  2.因审批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审批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3.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涉及需审批机关许可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4.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属我市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在承诺时限内有关审批机关未核发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将视为相应的审批机关已经表示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应的审批机关承担责任。
  5.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接受有关审批机关的检查,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6.申请人认为审批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向行政服务中心投诉,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移送处理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在移送的第2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服务中心作出书面回复,行政服务中心应于收到相关行政机关书面回复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7.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核发后,有关审批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与承诺事项相违背的现象,审批机关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8.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依托我市现有网络审批系统,建立全市统一、上下联动的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和统一公开平台,实现各级各部门信息共享;并将企业的信用情况作为企业享受市委、市政府优惠政策和行政审批免费代办等服务的依据。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作出具体规定。
  (七)告知承诺制的拓展应用。
  为进一步加快项目生成落地速度,更好地促进项目建设,对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或投产前需要办理的相关审批事项,可参照标准厂房建设按告知承诺制的办法办理。
  (八)本规定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市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71项)
  一、市农业局(1项)
  1.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市林业局(1项)
  1.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
  三、市文化与出版局(2项)
  1.电子出版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
  2.电子出版零售、出租经营许可有关事项变更核准
  四、市交通局(4项)
  1.县际旅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3.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4.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水路运输许可证 
  五、市人事局(1项)
  1.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六、市环保局(4项)
  1.排污许可证审批(新办、改建、扩建企业)
  2.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变更
  3.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4.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七、市粮食局(1项)
  1.福建省粮食收购许可证
  八、市卫生局(3项)
  1.食品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建设项目职业病评价卫生审核
  九、市质监局(1项)
  1.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
  十、市规划局(1项)
  1.标准厂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市民政局(1项)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
  十二、市安监局(1项)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实行公开招标、听证等方式确定业主,在审批过程实行告知承诺
  十三、市建设局(19项)
  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经营许可审批(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业主,对业主需办理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2.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商业性户外广告审批(通过招投标、拍卖、听证等形式公开、公平、公正确定使用权后,在审批过程中实行告知承诺)
  3.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4.建设工程计生工作承诺书
  5.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责任状
  6.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7.燃气贮罐站建站审批
  8.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审查许可
  9.临时级物业公司资质审批
  10.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核准
  1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12.标准化厂房建筑及市政建设项目报建备案
  13.标准化厂房施工许可证
  14.标准化厂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15.标准化厂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6.游乐园建设审批
  17.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审批
  18.城市绿化三级施工企业资质审批
  19.城市绿化四级施工企业资质审批
  十四、市工商局(9项)
  (以下1-8项,除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公共娱乐场所、食品、交通等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未取得法定前置审批文件,但符合主体登记其他条件的实行“先照后证”告知承诺制)
  1.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3.一人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4.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上市公司除外)
  6.分公司设立登记
  7.非公司企业登记注册
  8.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开业
  9.广告经营许可证
  十五、市水利局(2项)
  1.向河道、水库、渠道设置和扩大排污口审核
  2.征、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审批
  十六、市外经局(1项)
  1.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国家鼓励、允许类(含房地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审批
  十七、市科学技术局(1项)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
  十八、市人防办(1项):
  1.标准化厂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十九、市消防支队(2项)
  1.丙、丁、戊类工业建筑工程项目防火设计审核
  2.标准化厂房建设工程项目防火设计审核
  二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项)
  1.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
  2.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二十一、市公安局(3项)
  1.公章刻制业许可证
  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批意见书
  二十二、市地震局(1项)
  1.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
  二十三、市邮政局(2项)
  1.集邮票品经营审批  
  2.投递服务审批
  二十四、市药监局(1项)
  1.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
  二十五、市畜牧兽医水产局(1项)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祖代场)
  二十六、市气象局(3项)
  1.新建建设(建筑)工程防雷设计会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二十七、市教育局(2项)
  1.民办高中筹建、设立审批
  2.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筹建、设立审批
附件二:区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60项)
  一、区农业局(3项)
  1.种子生产许可证
  2.种子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资格审查
  二、区林业局(5项)
  1.林业种子生产许可证
  2.林业种子经营许可证
  3.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
  4.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5.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三、区卫生局(4项)
  1.食品卫生许可证(学校内食堂除外)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一次性生活用纸制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注:餐巾、面巾、圆筒纸、卷纸生产企业)
  4.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核(注: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行业除外)
  四、市公安局新罗分局(4项)
  1.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移动电话维修业)(注:实行公开招标、听证等方式确定业主后实行)
  2.特种行业许可证(个体印章刻制业)(注:实行公开招标、听证等方式确定业主后实行)
  3.特种行业许可证(拍卖业)(注:实行公开招标、听证等方式确定业主后实行)
  4.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注:实行公开招标、听证等方式确定业主后实行)
  五、区交通局(1项)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摩托车维修业户)
  六、区畜牧兽医水产局(5项)
  1.兽药经营许可证
  2.渔业捕捞许可证
  3.动物诊疗许可证
  4.动物防疫合格证
  5.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六、区环保局(4项)
  1.排污许可证(注:新办、改建、扩建有排污的企业)
  2.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变更
  3.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4.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七、区文化体育出版局(8项)
  1.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2.电子游戏场所的设立审批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审批
  4.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
  5.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核准
  6.娱乐经营许可证变更核准
  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年检
  8.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核准
  八、区水利局(3项)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
  2.向河道、水库、渠道设置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核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沙石的审批(注:沙石采矿权拍卖确定业主后实行)
  九、区城乡规划建设局(4项)
  1.标准化厂房建筑及市政建设项目报建备案
  2.标准化厂房施工许可证
  3.标准化厂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4.标准化厂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十、区消防大队(2项)
  1.丙、丁、戊类工业建筑工程项目防火设计审核
  2.标准化厂房建设工程项目防火设计审核
  十一、区工商局(6项)
  (以下1―6项,除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公共娱乐场所、食品、交通等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未取得法定前置审批文件,但符合主体登记其他条件的实行“先照后证”告知承诺制)
  1.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2.一人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4.分公司设立登记
  5.非公司企业登记注册
  6.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开业
  十二、区交警大队(3项)
  1.配置停车场及改变用途审批
  2.公共停车场审批(配建停车场除外)
  3.设置客车车站审批(停靠站除外)
  十三、区教育局(1项)
  1.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
  十四、区粮食局(1项)
  1.福建省粮食收购许可证
  十五、区外经局(1项)
  1.区属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注: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
  十六、区民政局(1项)
  1.社会福利机构(托老院)审批
  十七、区矿管办(1项)
  1.区级审批权限内的采矿权许可审批(注:通过招标拍卖确认业主后实行)
  十八、区农机总站(2项)
  1.农村机械配件经营合格证
  2.农村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及维修等级(二、三级)审定
  十九、区烟草专卖局(1项)
  1.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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