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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19 生效日期: 2008-12-1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8]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6号),为更好地促进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断提升全市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规范部门行政许可和消防安全条件审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为建设“平安南京”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明确政府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安全条件审查要求;建立以政府网站等为依托的消防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消防安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加强部门执法联动,共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整治火灾隐患,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救援行动。力争通过两年左右的努力,使市、区县政府部门和单位在消防工作中既权责明晰、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建立责权一致、规范有序、高效联动、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消防行政许可前置审批协调联动机制
  市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消防行政许可前置的审批项目,严格依法审批。对依法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依法应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文化部门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对改变使用性质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同意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市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按规定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内容。建设部门要将执行国家消防技术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纳入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年检、升级、增项的审查内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未设置消防站区域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金融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未通过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条件审查的,教育、民政、卫生、金融监管、文化、体育等部门不予批准。
  (二)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共享联动机制
  公安消防部门要与安监、建设、工商、质监、文化、教育、卫生、商贸、旅游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确保消防安全监管信息及时沟通、共享共用。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将阶段性火灾形势汇总通报给各有关部门,适时召开火灾形势分析研判会议,研究分析各行业火灾特点,协调各部门制订并落实相关预防措施。公安消防部门对不予消防行政许可的,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给其他相关部门。对予以行政许可的,及时在中国南京网(//www.nanjing.gov.cn)或南京消防网(//www.nj119.com.cn)上公布。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而撤销原批准文件的,公安消防部门在撤销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部门,以便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照。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安消防部门要抄告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消防产品生产企业通过强制性认证、型式认可、强制检验,或被撤销、暂停有关市场准入手续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府和南京消防网予以公布。建设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或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经批准取得施工资质或资质证书失效、年检不合格、降低等级、取消资质的,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公安消防部门。工商部门对登记设立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消防产品经营维修企业、消防设施工程检测企业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中介服务企业的,及时通过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与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与公安消防部门相关信息的互通工作。
  (三)建立消防违法行为通报移送联动机制
  市各相关部门对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据法定职责进行查处,或通报、移送有权部门进行查处。对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的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与工商、质监等部门沟通,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跨地区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案件,要向当地相关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对消防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的同时,通报工商部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被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
  公安消防部门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依法查处后通报文化部门。对情节严重的,移送文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部门将消防违法行为纳入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屡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娱乐场所,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对宾馆饭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查处后,通报旅游部门作为宾馆饭店年终评星评级的重要依据。
  对消防设施施工企业弄虚作假、超范围承接工程、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及时抄告建设部门,建设部门要将其违法记录纳入企业资质许可、升级、年检等工作内容,并及时在全国建设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发布。
  (四)建立火灾隐患整治联动机制
  各区县政府对重大火灾危险源、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城中村”、成片“三合一”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场所,要组织开展联合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按规定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会办,明确整改责任、时限和要求,并加强指导督查;逾期未改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监督整改火灾隐患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督促整改。对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在立案督促整改的同时抄告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并按规定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建设、文化、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消防安全监管,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有关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调查、评估,通过实行不同标准的费率,促进投保单位消除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信用管理机构要将单位和个人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行政处罚、重大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信息和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等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管理内容。
  (五)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联动机制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资金中应列出专项经费,按照年度城市设施建设计划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发改部门应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查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审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计建设计划,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部门应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公共消防设施。规划部门应对城市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挪作他用。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城镇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规划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市政公用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建设,要与新建道路同步施工,要制订未设置消火栓或设置数量不足的已建成道路的具体改造计划,逐年安排建设,并负责全市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市政消火栓建设,指导并参加竣工验收。
  (六)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联动机制
  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知识。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定期对敬老院、孤寡老人、病残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要加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注重舆论引导。
  教育部门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普法、就业教育内容。
  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用人单位要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积极推行消防队员、消防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保养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人员,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导游、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七)建立灭火救援联动机制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南京市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7)203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灭火救援联动机制,认真落实应急处置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灭火救援工作。公安部门要协助疏散人员,进行现场警戒;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要根据需要做好联动配合;气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提供详细的气象资料;卫生部门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急救以及遇难人员的处置工作;环保部门要开展现场监测,开展灾害事故后的现场处置;其他各相关联动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灾害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做好协助工作。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灭火救援联合演习演练,不断提高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组织领导
  做好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责任重于泰山。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是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形成消防工作合力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本地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区县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梳理细化各部门的消防监管工作职责,明确协调运转的具体方法、程序和要求,确保职责明确、程序严密、高效运转。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主动协调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各区县政府网站、信用监管平台等要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发布。监察部门要依法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推动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各区县要将建立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情况作为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对未按规定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导致严重火灾隐患,以及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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