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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除“四害”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3 生效日期: 2008-11-03
发布部门: 海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今年10月份以来,我省普遍持续强降雨,部分地方形成不同程度的内涝和积水,给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等病媒生物的孳生和繁殖提供了有利条件,局部地区“四害”密度增高,个别地区出现霍乱散发病例。为了有效地降低“四害”密度,防制灾后可能出现的霍乱、痢疾、登革热、乙脑等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降低蚊虫和苍蝇密度为主的除“四害”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除四害”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督促检查,确保实效。
  二、广泛宣传,全面发动。各级爱卫办、卫生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动员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整治环境和“除四害”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掌握各种科学治理杀灭方法。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介主渠道的作用,紧密配合环境整治和除“四害”工作,大力营造浓厚消杀的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氛围。
  三、整治原则:以严谨科学方法和务实的工作态度,采取环境治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以环境治理为主;以综合治理与药物消杀相结合,以综合治理为主;群众运动与专业防治相结合,以群众运动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坚决打好这场除“四害”专项整治战役。
  四、整治的重点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农贸市场、餐饮店、废品收购站、商场、超市、宾馆、旅馆、医院、公园、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粮食贮藏、饲料加工、酿造厂、建筑工地、下水道、垃圾收集站、垃圾处理场、公共厕所、公共绿化带、死水塘、污水沟等场所。特别要对目前尚无厕所的居民、村民等住地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临时卫生厕所。
  五、督查和时间安排:
  各市县爱卫会要开展自查,省爱卫办将组织交叉检查和抽查。
  整治时间:2008年11月3日至11月20日。
  市县自查时间:2008年11月21至27日。
  交叉检查和省抽查时间:2008年11月28至12月10日。
  六、加大督查,强化责任。各部门、各系统要建立组织机构并设检查员,检查督促系统内和辖区内环境整治除“四害”工作任务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整治环境和除“四害”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单位和社区、镇、村,提出书面批评,限期整改,进行曝光,要求单位说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整治环境除“四害”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单位和社区,将予以通报表扬。 二00八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按除“四害”检查标准制定本行业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自查和迎接检查工作,坚决打好这场除“四害”攻坚战役。
  一、各级政府职责
  (一)组建除“四害”机构、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投入必要经费,确保本辖区内建成区除四害达标。
  (二)认真开展除“四害“专项整治战役的宣传发动。利用媒体、板报、橱窗、会议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工作,使广大群众不断提高创卫热情,了解除“四害”方法,增强卫生意识、环境意识。
  (三)负责抓好对辖区内各单位的除“四害”工作。一是开展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二是及时发放除“四害”药械或经费;三是指导、督促除“四害”工作落实。
  (四)各街办、社区负责对辖区内各居民生活小区和住户、城乡结合部、几不管地段的“四害”消杀和片区除“四害”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
  (五)各乡(镇)、行政村负责辖区内的除“四害”工作的组织、督查。并有效的开展环境整治工作,重点开展垃圾清理、倾倒积水容器、疏通污水沟等项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宣传部职责: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对除“四害”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二)教育部门职责:负责对各学校、幼儿园的除“四害”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卫生职责:
  (三)城市管理职责:负责对垃圾投放点和垃圾处理厂、公共厕所、下水道、各公园及公共绿地及下属单位的除“四害”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
  (四)工商局职责:负责对各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各废品收购站的除“四害”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违禁鼠药的查处。
  (五)卫生监督部门职责: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对各食品加工场所的除“四害”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
  (六)旅游部门职责:负责对各定点接待单位及旅游景区、景点的除“四害”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
  (七)规划和建设部门职责:负责对城区内建筑工地的除“四害”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
  (八)粮食部门职责:负责对各粮库、粮站、粮油加工场所的除“四害”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
  (九)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职责:负责对食品、药品行业的除“四害”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
  (十)交通局职责:负责对各长途客运站、港口码头的除“四害”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
  (十一)农业部门职责:负责对违禁鼠药进行收缴及农田灭鼠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
  (十二)卫生部门职责:负责各大医院等下属单位的除“四害”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负责除“四害”技术方案的制定和“四害”密度的监测工作。
  (十三)文化部门职责:负责对文化市场、娱乐行业和各影剧院的除“四害”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
  (十四)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公共场所(区域)除“四害”经费的保障落实。
附件2:全国爱卫会灭鼠、蚊、蝇、蟑螂标准
  一、灭鼠标准
  (一)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二)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
  (一)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二)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和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三)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灭蝇标准
  (一)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二)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
  (一)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二)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三)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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