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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全区卫生政策咨询专家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7 生效日期: 2008-10-27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办字[2008]818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卫生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各方面专家在全区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政策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全区卫生政策咨询专家库。现将有关推荐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卫生政策咨询专家库成员任职条件
  1.卫生政策咨询专家库成员须是从事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研究、卫生事业管理、卫生经济学、公共卫生学等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或是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管理、卫生经济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专家或管理人员以及长期从事卫生政策研究的工作人员;
  2.卫生政策咨询专家库成员须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任副处级以上职务;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权威性;
  3.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工作责任心强,职业道德修养好;
  4.为人正直,处事公正,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卫生政策咨询专家库成员职责
  1.对全区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2.协助卫生部门开展与卫生改革发展相关的调研、论证,为制定、调整全区卫生政策、规定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3.对全区现行卫生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提出评判意见和解决的参考意见。
  三、卫生政策咨询专家库的管理
  (一)自治区级卫生政策咨询专家由卫生厅统一聘任并颁发聘书。专家库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建立和管理,卫生厅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专家库成员的产生及变更
  1.凡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专家,由所在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政策咨询专家库专家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初审推荐给自治区卫生厅。
  2.自治区卫生厅组织相关部门,对推荐的专家进行审核,确定全区专家库成员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3.专家库成员资格的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调离自治区的,专家资格不再保留。
  (三)专家库成员应当服从卫生部门的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各种调研、论证、咨询、检查、评审等活动。专家所在单位在安排专家工作时应予以必要的支持。
  (四)卫生部门将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并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将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文件向专家发放,逐步建立双向信息沟通反馈机制。
  (五)卫生厅将按专家库成员的专业和职责,科学组织业务活动,切实发挥专家的作用。
  请各盟市、各有关单位积极支持配合,认真组织专家资料填报和遴选工作,并于11月5日前向自治区卫生厅推荐。申报时需上报各专家个人推荐表(见附件1)和本地区、本单位专家库成员推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的纸质材料和电子表格(有关表格可在自治区卫生厅门户网站下载)。
  联 系 人:马力
  联系电话:0471—6944319、6911012(传真)
  电子邮箱:nmwstbgs@126.com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政策咨询专家库专家推荐表(略)
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政策咨询专家库专家推荐名单汇总表(略)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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