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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5 生效日期: 2008-10-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直接关系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切实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工作。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入,并将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10件实事之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全面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目标任务
  我市共有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183.59万人。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从2008到2010年的3年时间,我市要完成162万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其中沭阳县66万人、泗阳县24万人、泗洪县28万人、宿豫区26万人、宿城区18万人,需投入建设资金约6.4亿元。
  2008年,全市要完成36.41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其中沭阳县6.01万人、泗阳县7.8万人、泗洪县12.43万人、宿豫区7.51万人、宿城区2.66万人。各县(区)政府要围绕这一目标,做到“五个到位”,即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宣传到位,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认真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各项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政府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领导机构的作用,定期召集有关部门解决建设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清障、协调和矛盾调处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要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作为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奖惩措施,加强督查考核。
  (二)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20%配套资金,其中县(区)财政配套10%、“一事一议”解决10%。财政补助资金,要实行县级报账制,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群众自筹资金,要定期公开公示,让群众了解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财政、水务、审计等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的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到位,并予以严肃处理。
  (三)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严格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强化质量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自觉、主动、负责地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四)形成部门工作合力。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水务部门牵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审查和申报、审批,检查指导项目实施;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做好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申报、审批、计划下达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筹措落实配套资金;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水质检测、监测服务,牵头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学评价等工作;规划部门要主动加强镇村布局规划与饮水安全建设规划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及时提供镇村规划方面的技术服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与镇村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提供镇村建设方面的技术服务;国土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服务;农工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一事一议”筹措配套资金的指导、监督工作。
  三、积极构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各地要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建立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做到产权明晰、责权统一、管理到位。各县(区)可按照标准化建设、规模化发展、公司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创新经营方式、建立长效机制。县(区)级成立总公司、各乡镇成立分公司,对所有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通过竞争方式聘用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在制水、输水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要求进行,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二)切实加强水源保护。严格执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宿迁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切实做好饮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各地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各类项目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调水沿线及湖库汇水区污染综合治理;组织环保、水务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环保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的监测,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的调度,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三)科学合理确定水价。农村供水价格必须合理确定,兼顾供需双方利益,充分考虑广大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政府物价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科学分析确定水价,让群众喝上适价水。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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