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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3 生效日期: 2008-10-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苏劳社医[2008]5号、苏财社[2008]132号
各市、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今年省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切实办好改善民生的十件实事,加快推进省农垦集团、监狱管理局和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所属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统一规范全省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于2008年底前,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将本统筹地区内的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全部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当地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进入医保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当地医疗保险政策、基金运行情况和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收取以下两项费用,除此以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一)医疗保险接续费
  医疗保险接续费按单位实际参保人数乘以2007年底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人均累计结余(1564元/人)计算。医疗保险接续费原则上一次缴纳,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分3年缴清。单位缴纳医疗保险接续费后,职工原工作年限视为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其中,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的工作年限视为实际缴费年限。
  (二)超比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
  超比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当年需缴纳费用按当年超比例退休人数乘以上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再乘以所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计算。当年超比例退休人数按当年单位总退休人数超过当年在职人数1/3的部分计算。即:
  当年超比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当年超比例退休人数×上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所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
  当年超比例退休人数=当年单位总退休人数-当年在职人数/3
  三、上述两项费用原则上由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负责筹集,单位筹集因困难无力解决的,由单位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统筹调剂解决。考虑到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的特殊性质和形成目前困难的历史原因,省财政对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补助资金以2008年超比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70%为定额,按年度拨付,以后若无重大政策调整,补助定额不再变动。即:
  省财政定额补助资金=2008年超比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70%
  省财政补助资金每年由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申请,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拨付至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由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用于统筹解决所属单位超比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问题。
  四、监狱、劳教单位中的民警是国家公务员,民警的医疗保险费中单位缴纳部分由财政负担。省财政比照省驻宁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紧制定相关具体措施,尽快把当地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服务,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将当地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符合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以方便就医;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基金的平稳运行;农垦、监狱和劳教系统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抓紧组织单位人员参保。
  六、本文下发之日前,各地已经采取各种办法把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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