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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7 生效日期: 2008-09-27
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鹤政[2008]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保证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全面开展,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九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 “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 和国务院关于 “ 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 部署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企业经济效益不断增长,职工工资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职工工资方面仍然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工资决定缺少职工的话语权,工资支付缺少保障和制约机制,工资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劳动的积极性和社会的稳定。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站在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 注重社会公平,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确保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协调增长,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工作原则 : 坚持政府主导、工会运作、多方协同、职工参与、整体推进,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不同岗位工种职工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目标任务 : 全市各类企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对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数量较多的,推行区域性或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全市签订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 2008 年达到 30% ; 2010 年达到 80%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达到 100% ;经过五年努力达到全覆盖。
  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内容及程序
  (一)协商内容
  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
  2.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
  3.企业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
  4.企业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
  5.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 ;
  6.企业职工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
  7.企业职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节育手术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或参加社会活动的工资待遇 ;
  8.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 ;
  9.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协商程序
  1.征求和听取职工意见,确定协商事项。
  2.发出协商要约。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发出书面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另一方在接到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后的 20 日内以书面答复,确定协商时间、地点和内容。
  3.确定协商代表。职工一方由企业工会代表进行协商,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双方协商代表各由 3 ― 10 人组成,人数对等。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为双方的首席协商代表。
  4.召开协商会议,形成企业工资集体协议(草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5.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生效,生效的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由企业工会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6.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生效后 10 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四、完善措施,确保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效推进,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商务局、企业服务局、建设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二)实行分类指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 严格程序,一企一策,务求实效 ” 的工作思路,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工价、计时工资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以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实行股份制的企业,要正确处理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防止利润侵蚀工资或工资分配侵蚀利润。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既要充分体现对经营管理者劳动的肯定和激励,又要切实保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随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增加,真正建立起合理的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
  (三)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将每年的 3 月份作为集中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 要约行动月 ” 。企业工会要积极主动启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程序,适时发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要求。对企业工会发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对拒绝或变相拒绝 工资集体协商 要约、不按期响应 工资集体协商 要约等行为,县(区)工会要及时介入,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建立县(区)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政策咨询、代拟文本、代行工资集体协商或受聘担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顾问等。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协商代表尤其是首席协商代表进行法律知识、工资政策、协商技巧、合同常识的培训,提高协商代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五)部门协作,齐抓共管。 各 县(区) 要结合本县(区)实际,对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做出具体的安排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等指标的研究分析,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有效地组织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市商务局、企业服务局、建设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单位, 要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自觉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地与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六)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市政府将适时对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推进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各有关部门要把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评优表先的重要内容 ,对 应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未建立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及先进模范人物的评选。要加强宣传,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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