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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6 生效日期: 2008-10-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8]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在有农业的区和各县的积极推动下,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较好地保障和提高了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水平。为了进一步推进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现就做好2009年度新农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农业的区和各县的新农合工作继续实行区县统筹、区县管、区县办的经办管理模式。要提高新农合工作效率,保证参加新农合人员医疗费报销方便、及时。
  二、提高2009年度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在原财政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20元,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分担。其中汉沽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由市财政每人补助15元,区县财政每人补助5元;其他有农业的区分别由市财政和本区财政每人补助10元。鼓励有条件的涉农区县提高补助标准。
  2009年度个人缴费按原标准执行。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涉农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三、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加新农合人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新农合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四、有农业的区和各县参加新农合人员现行医疗待遇保障政策一律不调整,并确保参加新农合人员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新农合家庭账户的划入金额和比例,按照本区县原政策规定标准执行。要落实好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保证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切实享受缴费补助和相应待遇。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基本规范,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参加新农合人员的医疗负担。
  六、有农业的区和各县要建立新农合运行状况统计分析制度,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完善新农合基金预警机制,每季度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新农合运行状况。
  七、有农业的区和各县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收支分别记账,定期对账、互相监督,维护基金安全。有农业的区和各县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应当对新农合基金的收支情况和基金形态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基金管理使用和违反医疗费报销政策的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落实新农合基金收支情况公开制度,补偿情况要公示到村,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八、做好2009年度参加新农合的组织工作。在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领导下,2009年参加新农合组织工作由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参加新农合前的宣传动员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参加新农合资金的收缴,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民政部门负责重点救助人群参加新农合费用所需资金的落实,卫生、宣传、教育、残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参加新农合组织工作。有农业的区和各县要探索更加有效的参加新农合办法,确保农民参加新农合率不低于2008年水平。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级新农合推动小组,积极开展参加新农合费用征收工作。征收费用应当开具行政事业性统一收据,缴费情况应如实登记,并在《合作医疗证》上标记。每日收缴资金应暂存到银行,不得留存。参加新农合工作结束后,村级新农合推动小组应将缴费资金及缴费登记上缴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缴费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缴入区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缴费登记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存档。
  九、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08〕59号)精神,有关新农合文件规定的卫生部门的管理职责相应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承担。
  十、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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