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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3 生效日期: 2008-09-23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政办[2008]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中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推进中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围绕落实“中小企业振兴计划”,调动各类金融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的积极性,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紧张局面,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信用担保机构、经推介的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本政策支持范围。
  中小企业由各县(区)、开发区负责向市经委推荐名单,经市经委初审后,由市政府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向各商业银行推介。
  二、支持政策
  (一)加大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力度,推进“银企对接”
  市政府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不定期将符合合肥产业发展要求、潜力大、信誉好的中小企业向各商业银行推介,同时加大对发放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的考核奖励力度,以推动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鼓励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1.对担保机构为推介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实收资本5倍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实收资本5-8倍(含8倍)的,按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3%给予奖励;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实收资本8倍以上的,按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5%给予奖励。
  2.对担保机构为推介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出现代偿损失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损账比例
补偿比例
贷款比例
S≤5%
5%≤S≤7.5%
7.5%≤S≤10%
D≥10
20%
17.5%
15%
10>D≥5
15%
12.5%
10%

  损账比例S=(损账金额÷核算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金额)×100%。该比例超过10%时,按10%计算。
  贷款比例D=(核算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金额÷资本金总额)
  补偿比例=(财政补偿金额÷损账金额)×100%。
  3.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
  (三)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1.对推介的中小企业进行贷款贴息。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同期增长超过15%的,对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其新增贷款部分给予财政贴息;企业税收增幅在15%-30%(含30%)的,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40%的贴息;税收增长30%以上的,给予60%的贴息。
  2.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及享受本政策的商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
  3.对推介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发生的担保费,企业负担50%,其余50%由市财政与承保的担保机构另行结算。
  三、政策申报、兑现及执行时间
  1.凡符合政策的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每半年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直接将资金支付给企业或担保机构。
  2.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参照本政策执行;三大开发区和市辖四区兑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与各区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由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
  3.在本政策执行过程中,若国家和省出台优于本政策的新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本政策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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