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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广东省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8 生效日期: 2008-09-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粤劳社发[2008]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08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企业工资分配的政策和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预测,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就业等因素,提出2008年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意见如下: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5%,上线为21%,下线为5.5%;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0%,上线为15%,下线为3.5%。
  二、全省各类企业,应依照省公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确定本企业人均工资增长水平,并制订实施方案:
  (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上年人均工资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以上2倍以内的,工资增长幅度可按基准线确定;上年度人均工资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基准线;人均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工资增长可在基准线与上线之间的幅度内确定。
  (二)经济效益好、支付能力强的竞争性企业,可以按工资指导线的上线确定职工人均工资的增长。
  (三)生产经营尚属正常、但经济效益增长缓慢的企业,可按不低于下线的标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以按下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应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四)国有垄断企业和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般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为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且经济效益好的垄断企业,可按下线确定增长幅度。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增长水平拟突破上线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80%;
  2.2008年预计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增长;
  3.企业人工成本状况、劳动生产率指标处于同行业较好水平;
  4.完成当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三、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对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两年以上不增长以及工资增长缓慢的生产一线职工,要予以倾斜。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
  四、各类企业应根据上述原则,在当地政府公布企业工资指导线30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五、各类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综合运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人工成本信息,与职工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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