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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民营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2005年主要考核指标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5〕9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泰州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将各市(区)2005年民营经济主要考核指标一并下达,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组织实施,确保全年民营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泰州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市民营经济暨乡镇企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各级目标责任制,强化目标考核,调动各方面发展民营经济的积极性,推动全市民营经济的加快发展,现决定对民营经济工作实行专项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分值设定
对各市(区)民营经济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年新办私营企业(10分)、个体工商户数(5分);
2、新发展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私营企业数(20分);
3、民营企业当年新增注册资本(30分);
4、当年实际民资投入(15分),其中民营企业当年技改投入发生数(10分);
5、当年新增信用担保机构(5分),新增注册资本(5分)。
二、计分办法
对各市(区)采用百分制考核,计分方法如下:
1、指标中含有基数考核的计分公式:
当年实绩当年实绩
单项分=×0.5+×0.5×单项基本分上年实绩当年计划
2、指标中无基数考核的计分公式:
当年实绩
单项分=×单项基本分
当年计划
其中,若单项分高于基本分的,最高分值控制在基本分的130%之内。
三、加分项目
民营企业每创1个国家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加10分,增加1个上市企业加10分。
四、其它事项
1、为鼓励各乡镇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每年在全市评选民营经济十佳先进乡镇,并给予表彰、奖励。
2、为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发展水平,根据企业产值、销售、利税和技改投入当年完成实绩,每年表彰奖励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
3、本办法自2005年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