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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流程标准(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1 生效日期: 2008-09-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人员在开展网上申报、书面材料核对、受理办理、内业审核、汇总上报、公示公告、回复文书、咨询服务等受理业务流程行为,特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人员直接面对服务相对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
  二、术语
  (一)受理流程
  具体开展受理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或企业申报事项的各节点程序。
  (二)递交申报
    建设工程项目或企业需办事项通过网上或书面递交的申办行为。
  (三)受理办理
  根据建筑建材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核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当场办理或依法定时限办理的行为。
  (四)项目申报事项
  是指项目报建、直接发包、施工许可、安质监申报、建材备案、合同备案、竣工备案等事项。
  (五)企业申报事项
  是指企业资质、人员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许可、市内外诚信手册等事项。
  (六)内部核对
  对受理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和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七)汇总上报
  对已通过受理业务内部核对处理后的受理事项汇总上报的工作。
  (八)公示公告
  对受理事项进行公开征求意见以及结果公开的工作。
  (九)回复文书
  对受理事项开展书面回复的工作。
  (十)咨询服务
  对非受理事项提供解疑释惑的工作。
  三、受理
  受理服务人员在规范统一的受理窗口,开展对项目申报事项或企业申报事项实施网上和纸质材料接收,通过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相应的证件内容及名称、数据与申报原件是否一致,申请表与网上申报数据是否一致的工作。
  四、办理
  按照建筑建材业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分工,办理事项分为当场办理和依法定时限办理两类。
  (一)当场办理事项。由受理服务人员或值班长依据核审意见当即给予书面回复或不予受理意见。
  (二)依法定时限办理事项。由受理服务人员依据核审和核校意见在法定时限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并按流程设置实行自校、互校或复校等环节。
  1.自校要求受理人员将已受理的材料对照资质标准,填写《受理核对材料清单》和《自校审核意见表》,时限2天。
  2.互校要求互校人员在自校工作基础上,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填写《互校审核意见表》,时限3天。
  3.复校要求对互校中存在不同意见的材料和需报请建设部审批的申请事项,由复校人员根据申报材料,填写《复校审核意见表》,时限1天。
  4.在三校意见都不一致的情况下,由分管领导召开相关人员集体讨论裁定。
  五、汇总上报
  各类受理事项核准结果通过电脑信息系统或书面材料分类汇总,市级初审意见由市受理服务中心按批次上报市建管办。
  六、公示公告
  受理事项中的行政审批和备案拟核准信息,在批复前的规定时间内予以公示,征求社会监督意见。在批复后即时予以公告,通知服务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
  七、颁发证书
  在规定时间内,服务相对人凭受理单到指定地方领取证书,证章、IC卡等。
  八、市、区(县)分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管辖权限,分别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申报事项的受理办理。
  九、信息归档
  (一)数据入库
  受理事项全面实行网上申报或受理,对回复信息实行数字化并输入统一的数据库。
  (二)分类归档
  对申报事项依据打印的带条形码材料进行分类归档。
  (三)信息处理
  对上报受理事项信息实施跟踪、落实责任,对办结信息即时处理、入库。
  十、咨询服务
  通过网上、电话、专家预约或面谈等形式,对建筑建材业行政审批或非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办理、回复等具体要求,提供解疑释惑服务。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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