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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县统计数据信息资料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2 生效日期: 2008-08-22
发布部门: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办公室上海市统计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对区、县统计数据信息资料管理重申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GDP核算的相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精神,加强地区间GDP核算数据的可比性,提高区域GDP数据与专业和部门统计数据的匹配性,国家统计局先后下发了《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案(试行)》、《关于进一步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规定(试行)》等文件,明确提出各地区要逐步建立GDP核算实行“下算一级”的制度。
  市统计局在《关于进一步改进本市GDP核算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从2005年1季度开始,区县季度GDP由市统计局统一测算。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不能自行核算本区、县GDP总量及增加值。未经市统计局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或授权,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不能自行对外提供、披露、发布相关的数据信息资料。
  二、确保区、县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的数据应严格按统计制度的规定上报市统计局或上海调查总队,并经市统计局或上海调查总队审核认定。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在各类统计分析材料、年鉴、资料汇编及年度、月度统计手册等统计资料中引用的统计数据信息,须与市统计局或调查总队审核认定的数据相一致。如有数据出现差异,一律以市统计局或上海调查总队认定的为准,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未经市统计局或上海调查总队有关部门同意或授权,自行进行修改、变更或调整的数据无效。
  三、加强对相关部门数据发布的协调、管理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在严格系统内统计数据信息资料管理的同时,应争取各方支持,依法加强与其他部门相关数据信息发布的管理,杜绝出现“数字打架”的情况,维护好统计工作和政府信息发布的公信力。
  以上规定请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严格按照执行。市统计局将加强对统计数据信息资料管理的核查工作,发现问题将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如在规定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统计局办公室反映,以便使规定得到不断修订、改进完善。
上海市统计局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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