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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1 生效日期: 2008-08-21
发布部门: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唐政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口联[200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
  奖励对象: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
  奖励标准:退休时发给每人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奖励条件:
  1、持有原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补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持有原始独生子女保健费支领凭证的;
  3、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证明、且经县(市)区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的;
  以上所列情况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及办法
  1.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单位发放。其中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一次性解决。
  2.属于企业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其中对改制、破产企业作如下规定:
  (1)2003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前,已经改制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奖励经费由改制后企业支付。
  (2)2003年10月1日后,企业改制、破产时,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没有预留此项费用的,经有关部门核定后,从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支付。
  停产企业由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主管部门确有困难不能解决的,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借支。待企业改制、破产时由资产变现收益偿还。
  3.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
  4.职工退休后,原企业因改制、破产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
  三、奖励资格审核确认及奖金发放程序
  1.本人申请。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它证明独生子女身份的材料。
  2.单位审核、发放。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对其婚育状况、退休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10天。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的奖励对象,经单位领导签字,由所在单位予以发放。
  3.需由市、县财政支付(含借支)奖励经费的,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退休时有工作单位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门。其中需市级财政支付的,上报市级计生部门;需县级财政支付的上报县级计生部门;由计生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退休时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其中需市级财政支付的,上报市级计生部门;需县级财政支付的上报县级计生部门;由计生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008年6月30日及以前符合条件的于8月20日前按以上规定程序上报、审核。以后新增奖励对象,于每年8月份上报。报送内容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汇总表》。
  需由市、县财政支付(含借支)奖励经费的,奖励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拨付,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发放。
  四、奖励落实的监督检查
  1.成立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计生、工商、税务、财政、国资、劳动保障、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门督导组,负责对奖励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奖励对象个人资料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个人档案并妥善保管备查。此项奖励未落实到位的,取消各种评先资格。对虚报、冒领奖励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
2.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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