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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和船员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6 生效日期: 2008-11-26
发布部门: 辽宁海事局
发布文号:
各相关单位:
  近期,部海事局相继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个通知"),为了更好、更快的落实"两个通知"的具体内容,维护和保障船员合法权益,促进船员服务市场沿着健康良性的循环发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是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各项服务。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是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可以办理各项海船船员服务业务。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是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不能申办海员证和为国际航行的船舶提供配员。
  在《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在2009年1月31日前,向相关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成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
  二、关于船员注册的管理
  (一)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为新版船员服务簿换证过渡期,过渡期内我局核发的旧版船员服务簿可继续使用。过渡期内办理船员证书申请业务的现职船员应首先完成船员注册。对于未经船员注册的申请人,我局不予受理有关船员证书申请业务(基本安全培训除外)。
  (二)船员服务簿的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航运公司及经过许可的船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现未经许可的船员服务机构办理船员注册业务可暂时以船员个人名义办理。
  (三)船员注册提交的材料
  1.船员注册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其中二代身份证的复印件需双面复印);
  3.船员体格检查表复印件(校验原件);
  4.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5.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6.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上述材料中2、3、5、6如在本机关已提交且有效,可不再提交。
  (四)船员注册管理的要求
  为了圆满完成过渡期内的新版船员服务簿换发工作,保障辽宁海事局船员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我局将根据辖区内各航运单位和经许可的服务机构上报船员的数量,预制定三年内详细的船员服务簿换证计划。
  相关事宜请与辽宁海事局联系,联系人:刘伟,联系电话:0411-82624490。 辽宁海事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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