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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8 生效日期: 2008-11-18
发布部门: 四川省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彭水府办发[2008]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陆续发生数起校园及周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造成多名学生伤亡。10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刘家村一住宅楼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邻近刘家村幼儿园5名幼儿死亡、2名幼儿重伤。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8)317号)。对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县上下强化措施、加强检查、坚决整改,严防类似事故在我县发生。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全面排查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隐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各中小学校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工作。要会同县教委、县建委、县安监局和县公安局等部门,制订周密的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排查责任,迅速对所辖区域内学校及周边地区开展拉网式排查。排查的重点是:学校校舍、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走道栏杆和供水、供电等设施;学校及附近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排查的基础上,要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抓紧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和治理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确保整改到位,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设施安全隐患治理。全县各中小学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等建筑,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制订加固方案,限期完成改造。对易发生危险的校内水井、水池和楼梯等,要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加盖和加装防护栏等措施。重点加固学校围墙尤其是毗邻公路的学校围墙,改建学校厕所,更新校舍老化电路,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增设逃生通道,防患于未然。不得将学校场地出租用于从事易燃、易爆和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校园内场地开放用于停放社会机动车辆。
  (二)加强对学校及周边企业安全隐患治理的督促检查。对排查出的学校周边安全隐患,县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通过下达整改指令、现场监督整改和严格整改验收等措施,确保整改效果。县建委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安全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整改不到位的要限令停止施工,整改不合格不得复工。县安监局要对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危及师生安全,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限期搬迁。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要充分听取教育管理部门的意见,各学校要积极参与相关工作,主动献计献策,配合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整改。
  (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学校周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保障师生安全的要求,提高隐患治理标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建设施工前,应向附近学校通报,并告知安全防范知识。要根据学校师生活动范围,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指示等,引导师生避让危险。生产单位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停止有关生产活动。
  三、深入开展安全防范意识教育
  全县各中小学校要在师生中进一步开展安全防范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强实践演练,使广大师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避险技能。县教委要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督导,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施工企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管理,实行安全评估,落实安全措施,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确保不影响周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四、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县教委、县建委、县安监局和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强化学校及周边安全监管。县建委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施工机械安装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保障安全运行。县安监局要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企业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单位,应与附近学校签订安全保证书,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学校周边安全隐患举报制度,鼓励在校师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举报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因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整改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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