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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面积计算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06 生效日期: 2008-10-06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规划局
发布文号: 宁规字[2008]1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报建中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问题,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宁规字[2006]133号“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规字[2007]02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建筑面积计算中若干问题的通知”,针对今年以来新出现的情况,现就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与阳台相连、且底板标高与阳台一致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等)并入阳台,参与阳台一并控制。
  二、仅有部分空间对户外直接开敞的阳台,其开敞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不开敞部分计全面积。
  三、建筑物设有挑廊、走廊、檐廊、建筑物间架空走廊,其楼层有柱的,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四、建筑单体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30米、其平均进深小于1.20米的,不计算面积;平均进深超过1.20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且建筑间距控制自飘窗外沿起算。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小于0.30米、且窗洞高度达到2.20米的等同于落地飘窗,按水平投影计全面积;窗洞高度小于2.20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五、架空层为多、高层建筑的地面首层,除因结构、安全的要求而必需存在的落地垂直构件外,因其他填充物影响造成架空层开敞面实际无法连续的,长度不得超过标准层周长的1/3,否则计入容积率面积计算。
  六、穿过建筑物底层的通道,中间不设柱子、不设门,且地坪与室外交通道路相接(总图中应具体标识),不计算建筑面积。
  七、设有下沉空间的建筑,下沉空间(未遮盖位置)平均进深小于4.50米的,其迎向下沉空间的建筑内部空间按地下建筑面积计算;平均进深超过4.50米的,其迎向下沉庭院的建筑内部空间按照单一功能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单一功能空间进深超过9.00 米的按9.00米控制,其余部分仍按地下建筑面积计算。 二OO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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