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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鼓励外贸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8 生效日期: 2008-08-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苏府办[2008]1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制订的《关于鼓励外贸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鼓励外贸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激励外经贸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我市对外贸易发展水平,促进对外贸易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鼓励外经贸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外经贸企业,以其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超出基数部分,根据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给予一定奖励。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列入当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商品。
  第二条 鼓励外经贸企业出口自主品牌产品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自主品牌产品的外经贸企业,根据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给予奖励。出口自主品牌产品是指企业在出口商品消费国和地区注册有该商品的品牌或商标,并且在出口合同和海关报关单上明确注明该出口商品的品牌和商标。
  第三条 鼓励外经贸企业出口农产品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农产品的外经贸企业,以其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根据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给予一定奖励。农产品是指商务部规定的在海关进出口税则1~24章中的以及补充税号中的商品。
  第四条 鼓励外经贸企业创建出口名牌
  对新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支持的出口名牌"(以下简称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接受过苏州名牌带动战略奖励资助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款的资助。
  第五条 鼓励创建出口基地
  对获得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出口创新基地、软件出口基地、农产品出口基地、轻纺产品出口基地等国家和省级出口基地称号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每基地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用于出口基地创建主体的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和技术改造。
  第六条 鼓励发展进口贸易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并且进口规模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外经贸企业,每美元奖励0.02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进口并在国内分销进口商品的外经贸企业,进口额规模达到200万美元后的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2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鼓励外经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拓展国际新兴市场
  对参加由国家商务部、省、市组织的本年度国际展会的外经贸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对参加由国家商务部、省组织的本年度开拓国际新兴市场的国外展会的企业,在部、省对摊位补贴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其实际支出,予以补助。
  对参加由市政府委托市外经贸局组织或确认的本年度开拓国际新兴市场的国外展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再资助1万元(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实资助)。
  对参加由市政府委托市外经贸局组织的本年度国内进出口展会(除广交会和华交会以外)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资助50%摊位费。
  第八条 鼓励外经贸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
  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外经贸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20%给予奖励。
  对因进口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而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外经贸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20%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外经贸企业出口软件产品
  对外经贸企业出口软件产品,根据海关统计出口数据和外管局收汇核销数据,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
  第十条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对省外经贸厅认定的江苏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汇核销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服务外包收入中如包含软件出口收入,须在扣除软件出口收入后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外经贸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带动出口
  对我市外经贸企业在境外成立的能带动本地原辅材料、零部件出口的加工贸易企业,根据创造的就业岗位数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外经贸企业参加与国际贸易壁垒相关的案件诉讼
  对参加反倾销等与国际贸易壁垒相关的应诉或案件复审的外经贸企业, 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多家企业联合聘请律师应诉,给予每个企业2.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积极应对国外"两反两保"和国际贸易壁垒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和组织单位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二)近两年在外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无违法和违规行为;
  (三)业务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
  (四)进出口统计、税收管理在苏州市辖区内。
  第十四条 当一个项目满足奖励条件,并且可以同时申请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奖励时,企业可就高申请其中一种,不得重复申请。
  企业当年享受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实施意见中相关的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外经贸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向市外经贸局申领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按照要求填报上年度申报项目后报送市外经贸局。逾期不申请者作弃权处理,不再补办。
  (二)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年度办理有关资金核拨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时必须递交的材料
  (一)申请出口自主品牌产品奖励的企业,必须提供境内外注册商标证明和注明该出口商品的品牌商标的出口合同及海关出口报关单。
  (二)申请创建出口名牌奖励的企业,必须提供出口名牌证书。
  (三)申请创建国家、省级以上出口基地奖励的创建主体需提供相关出口基地证书以及出口基地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技术改造中的技术设备投资的资金实际支出材料。
  (四)申请进口奖励的企业需提供进口合同、进口报关单、外汇支付单、分销合同、销售发票等材料。
  (五)申请境内外参展和开拓国际新兴市场奖励的企业,必须提供"摊位确认书"、"发票"、"出国凭证"等相关材料。
  (六)申请进出口信用保险奖励的企业,必须提供保险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
  (七)申请境外加工贸易带动出口奖励的企业,必须提供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境外企业注册文件以及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等材料。境外企业必须按期上报统计数据,正常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八)申请就业岗位奖励的企业,必须提供就业人员名册、社保金缴纳证明和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九)申请参加与国际贸易壁垒相关的应诉或复审奖励的企业,必须提供应诉通知书、律师代理协议、上年度审计报告、付费发票等材料。
  第十七条 对注明超基数奖励的有关条款,如企业上年度没有出口实绩,本年度出口额视作下年度基数,当年不享受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停止其享受政策奖励资格,并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责任。
  第十九条 按照税收属地征管原则,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各级财政相应承担。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继续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5)6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说明:本政策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有关视创造的就业岗位数给予奖励的测算方法如下:
  1.高新技术产品超基数出口额奖励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总额(分行业)计算:
  W高新(流通型或生产型)=高新技术产品超基数出口额×0.03元
  某企业(A1)生产超基数出口额的岗位数计算:
  企业(A1) 生产超基数出口额的岗位数=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超基数出口额/企业销售总额×企业总岗位数
  某企业(A1)高新技术产品超基数出口奖励计算(按不同行业分类计算):
  W(A1)=A1/(A1+A2+A3+…+An)× W高新(流通型或生产型)
  行业分类初分为:外贸流通型企业,生产型企业
  2.农产品超基数出口额奖励计算相同。
  农产品出口奖励总额计算:W农=农产品超基数出口额×0.03元
  3.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奖励计算相同。
  出口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奖励总额计算:W品牌=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0.05元
  4.境外加工贸易带动出口奖励计算相同。
  境外加工贸易带动出口奖励总额计算:W带动=境外加工贸易带动出口额×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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