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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备案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5 生效日期: 2008-08-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穗价函[2008]378号
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关于我院医用耗材收费的请示》(穗红院字[2008]41号)收悉。经会同市卫生局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院报来疤痕敌等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品种同意备案。你院应将同意备案的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价格在公开场所予以公示,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签名后方可使用,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使用的,不得变相强制患者使用。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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