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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关于修改《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8 生效日期: 2008-07-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文化局
发布文号: 深文[2008]193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修改〈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二)”的内容修改为“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在区文化局受理”。
  二、将《办法》“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三)”的内容修改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受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所在区文化局受理”。
  三、将《办法》“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三)”的内容修改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决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所在区文化局决定”。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文化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01号许可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变更。
  本许可事项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全国、全省及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设立的直营门店、深圳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直营门店是指连锁企业(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直营门店有数量限制。总量和规划由广东省文化厅规定。本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如果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少于广东省文化厅规定的总量,由市(区)文化局按照先来后到的方式给予行政许可;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多于广东省文化厅规定的总量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设立深圳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符合文化部和广东省文化厅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布局要求;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其中,直营门店可采用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形式;
  3.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能满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和经营的需要;
  4.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是设置在地上1至3楼合法的、非住宅用途的场所);
  5.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计算机终端总数不得少于100台,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平均每台计算机占地实际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7.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8.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有通过公安部门培训的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以及已通过消防安全培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9.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设立深圳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有8个以上的直营门店;
  4.有完善的连锁经营管理规章;
  5.总部与门店实行计算机远程管理。
  (二)变更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应当符合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许可条件。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文化部等9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5]10号);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粤文市[2003]53号);《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文化部《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方案》(文明电字[2005]23号);《文化部关于在深圳市开展推进网吧连锁经营试点工作的批复》(文市函[2007]2373号);《转发文化部关于在深圳市开展推进网吧连锁经营试点工作批复》(粤文市[2007]172号)。
  五、申请材料
  (一)立项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以及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立项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网吧)》(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已存在的合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的,可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8.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直营门店还应提供: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未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文化部(或广东省文化厅)的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全国、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供广东省文化厅同意该企业在我市开展连锁网吧经营业务的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关于设立直营门店的决定(复印件1份,验原件);
  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立项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网吧)》(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总部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统一使用的商标、字号及门店装潢设计的图样(原件1份);
  9.8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发展计划书(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立项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网吧)》(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原件1份);
  6.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变更地址的,不需要提供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发证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以及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原件1份);
  3.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5.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市公安机关对经营场所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由市公安网监部门核发的该场所的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企业股东或发起人签名(盖章)的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任命书以及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单位内部信息网络安全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文本(原件1份);
  9.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发证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筹建立项批复》(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总部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统一使用的商标、字号及门店装潢设计的图样(原件1份);
  8.统一的计算机远程管理实施方案,包括与电信部门签定的有关服务器的托管意向书、设备清单、管理制度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已采用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营管理监控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8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12.发展计划书(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发证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变更立项批复》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原件1份);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4.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市公安网监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的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书、《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网吧)》、《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网吧)》。上述附件和表格可到深圳市、区文化局各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文化网(//www.szwen.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受理;
  (二)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在区文化局受理;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受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所在区文化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决定;
  (二)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受理机关决定;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决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所在区文化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公布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规划;
  (二)在公布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接受申请;
  (三)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立项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予以立项,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四)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发证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发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三)《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筹建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变更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五)《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获得立项批复后方可进行筹建,筹建完成后,持立项批复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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