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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08年全省建设系统“质量月”暨服务重点工程做贡献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4 生效日期: 2008-07-2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质[2008]45号
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2008年“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建质函[2008]197号)统一部署,省建设厅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于今年9月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以“质量安全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主题的全省建设系统“质量月”暨服务重点工程做贡献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引导和动员全省增强质量意识,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为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保证援建四川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参与支援四川剑阁县恢复重建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管理,严格遵守基建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以及抗震和重建要求,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切实保证恢复重建工程的技术质量水平。
  (二)积极开展为省重点工程--大冬会场馆建设和泥草房改造建设质量做贡献活动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场馆建设是一次集中展现我省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大好时机,努力提高建设和管理质量,提升技术和服务水平,是建设系统质量管理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光荣的任务。有关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集中开展一次为大冬会场馆等重点工程和泥草房改造工程建设做贡献的优质服务活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专家,深入建设现场实地把关,提供技术指导,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三)进一步推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适时召开一次现场会。各地要进一步推进住宅分户验收工作,从减少质量通病、抑制质量问题,提高居民对住宅工程质量满意度的角度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强化市场主体质量意识,落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届时,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将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四)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施工质量监管工作,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各地要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完善施工许可、施工、监理、监督、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的节能减排施工质量监管制度,强化节能减排施工质量监管。要加强技术培训和交流,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确保节能减排工程质量和提升技术水平的能力。要继续开展节能减排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着力抓好《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贯彻执行。
  (五)进一步深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各地要结合“质量月”活动,针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对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检查工作,抓好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特别是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要求的贯彻执行,监督企业和人员规范质量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和广大职工的质量责任意识,提高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以“质量月”活动为契机,强化工程建设质量薄弱环节的监管工作,以保证援建四川剑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开展为大冬会场馆泥草房改造建设做贡献行动、推动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强化节能减排施工质量监管、抓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为重点,制定具体的活动计划和工作方案,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质量月”活动。
  (二)突出主题,结合我省实际,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地要围绕“质量月”活动的主题,积极扩大“质量月”活动的宣传和影响范围,深入施工企业、深入施工现场,深入生产班组,广泛动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宣传手段,采取竞赛、演讲、咨询、专题讲座和报刊专栏等多种形式,普及质量知识,加大宣传声势。要积极组织企业开展以“质量安全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主题的讨论活动,切实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各市(行署)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质量月”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取得的实效,并于2008年10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四、“质量月”活动口号
  1.坚持以质取胜推动科学发展
  2.共筑质量大堤共享和谐生活
  3.奉献优质产品服务大冬会建设
  4.重视质量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5.人人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
  6.支援剑阁建设,奉献优质产品,树立龙江形象
  7.质量在我手中用户在我心中
  8.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9.质量安全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10.质量安全是企业的第一责任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8年“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8]305号)的统一部署,我部定于今年9月开展以“质量安全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保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
  参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管理,严格遵守基建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以及抗震和重建要求,大力推行“四节一环保”技术,注重防灾减灾和保护传统居民特色,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切实保证恢复重建工程的技术质量水平。
  (二)积极开展优质服务迎奥运行动
  已建设完成的奥运会场馆和配套工程不仅体现了“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三大理念,而且集中展示了我国工程建设者的聪明才智和技术水平,在项目组织实施、工程管理、质量控制、技术创新等多方面也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建设系统要积极开展相关总结、学习和交流活动,营造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以饱满的精神和旺盛的斗志,努力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升技术和服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以优质服务迎接2008年奥运会的召开。
  (三)进一步推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各地要及时总结住宅分户验收工作取得的经验,从减少质量通病、抑制质量问题,提高居民对住宅工程质量满意度的角度出发,不断完善分户验收的标准和内容、程序和方法,强化市场主体质量意识,落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同时要注意结合实际,不断探索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新制度、新方式,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四)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管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继续抓好建筑节能设计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施工许可、施工、监理、监督、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管制度,强化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管。要加强技术培训和交流,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确保节能工程质量和提升技术水平的能力。要继续开展节能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着力抓好《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贯彻执行,力争2008年底全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80%以上。
  (五)进一步深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
  针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促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拟于今年下半年对部分地区开展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各地要结合“质量月”活动,开展对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检查工作,抓好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特别是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要求的贯彻执行,监督企业和人员规范质量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和广大职工的质量责任意识,提高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工作
  各地要加强领导,以“质量月”活动为契机,强化工程建设质量薄弱环节的监管工作,以保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开展优质服务迎奥运行动、推动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强化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管、抓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为重点,制定具体的活动计划和工作方案,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质量月”活动。
  (二)突出主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围绕“质量月”活动的主题,积极扩大“质量月”活动的宣传和影响范围,深入企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动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宣传手段,采取竞赛、演讲、咨询、专题讲座和报刊专栏等多种形式,普及质量知识,加大宣传声势。要积极组织企业开展以“质量安全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主题的讨论活动,切实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质量月”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取得的实效,并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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