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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接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20 生效日期: 2008-06-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粤人发[2008]166号
省直和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和省公安厅《关于改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调录[2000]13号)规定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8年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广州市机械增长人口计划的通知》(粤发改社[2008]561号)和《关于大专学历以下应届毕业生广州市机械人口计划申报问题的通知》(粤发改社[2008]562号)的要求,现将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接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及中央驻穗事业单位(不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聘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在编制定员内拟定聘用对象后,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审批表》报省人事厅审批。相关材料迳送我厅人才管理开发处。毕业生凭省人事厅签发的同意聘用函和入户指标卡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接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坚持单位自主用人、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原则。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平等协商签订《聘用毕业生合同》,报省人事厅办理《聘用毕业生合同》鉴证。相关材料迳送省人才服务局。毕业生凭省人事厅签发的《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进入广州市就业的中专毕业生,原则上仅限于本省生源,个别特殊行业需招收外省生源的,严格限制急需紧缺专业内。
  各用人单位需在每年10月31日前办理申报接收手续。 广东省人事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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