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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伊春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8 生效日期: 2008-07-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8]43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供热)配套费的请示》(伊政函[2008]46号)收悉。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征收(其中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30元)。其它规定仍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伊春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14号)执行。
  此收费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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