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检测机构实施远程监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7 生效日期: 2008-06-17
发布部门: 苏州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苏建质[2008]27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视频和检测数据两方面对我市检测机构进行网上监控,建立行为规范、竞争有序的检测市场,根据省质监总站《2008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要点》(苏建质监〔2008〕7号)和苏州市建设局《2008年苏州市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建质〔200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推进远程监控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对检测机构实施远程监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对检测机构实施远程监控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并把它作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检测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狠抓落实。
    二、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尽快完成与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监管理软件的联网,使受监工程的检测数据及结果实时传输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根据省厅《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软件评审结果和使用要求的通知》(苏建质〔2007〕128号)和省质监总站《关于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实验室管理系统V2006〉评审结果和使用要求的通知》(苏建质监〔2007〕37号)文件要求,选择使用经省质监总站评审通过的工程检测管理软件,按照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软件信息监管数据接口标准,实现与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监管理软件的联网。联网工作完成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检测管理软件的检测项目清单,更新后应定期上报。
    自2008年10月1日起,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实现与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网上传的,其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三、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根据《关于明确检测远程监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质监〔2007〕26号)文件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点,并及时申报远程视频监控验收。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检测机构的视频和检测数据及结果的动态监控、随机抽查,促进检测机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进一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软件信息监管数据接口标准(略)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