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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集体用餐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0 生效日期: 2008-06-10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大教[2008]73号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教育局和卫生局,有关单位:
  推行学生在校集体用餐,不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方便,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它是推进教育公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市在中小学开展推行营养午餐工作以来,学生集体用餐在方便学生用餐、矫正学生偏食和挑食的习惯、平衡学生膳食、促进学生用餐公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在校用餐的管理,保证学生用餐安全,不断提高学生餐质量,现就加强中小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关注民生、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对待学生在校用餐工作,把学生的用餐工作管理作为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学校的整体管理之中。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中小学校长是抓好本地区、本单位学生餐饮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二、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供应学生餐的企业和学校食堂的监管力度。要依据有关要求,严格规范学生餐企业的硬件建设标准、生产流程、进货渠道、运输工具,严格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和工作人员岗位资质。对学生餐加工企业实行严进宽出,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把许可关,新申办供应学生餐资格的企业必须达到所有的审批条件。对现有达不到标准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坚决取缔供应学生餐资格。教育和卫生等部门联合成立学生餐管理专项督察组,不定期地对供餐企业和学校食堂的卫生、食品质量进行抽查,对卫生和食品质量不合格的供餐单位以及在学生餐供应过程中出现不正当交易行为等,将依据督察制度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提倡学校利用闲置的校舍在符合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办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午餐。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自办的学生食堂提供帮助,依据学校食堂建设的有关要求,卫生部门进行监督指导,教育部门进行管理督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和岗位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学校在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主观能动作用,增强学校管理学生用餐工作的责任感。
  四、引导家长和社会加强对学生用餐工作的监督。各学校要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成立由教师、学生、家长共同组成的学生餐工作管理和监督机构,充分发挥消费者主体的管理和监督作用。选用企业供餐的学校,要实地考察供餐企业,制定选用供餐企业的工作程序与办法,择优选用供餐企业,并与供餐企业签订协议合同。学校教师用餐的费用与学生分开独立核算,严禁教师和学校侵占学生利益。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学生餐义务监督员的作用,共同关注学生餐工作,确保学生餐的卫生安全和质量不断提高。
  五、根据“大连市中小学学生餐局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的《会议纪要》,鉴于目前的物价水平,各办学单位的行政管理主体可以对所属学校的学生餐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学校根据学生、家长和教师的意见,有权拒绝价质不符的供餐单位供餐;供餐单位有权拒绝为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学校(学生或家长)供餐。学生餐价格调整后,学校要认真听取学生及家长的意见,监督供餐单位的学生餐质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用餐自由,不得向供餐单位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大连市中小学学生午餐营养标准(试行)(略)
附件:大连市中小学学生餐专项督察制度(略)
附件:大连市市内四区具备为中小学生供应午餐资格的企业名单(略)
大连市教育局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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