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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5 生效日期: 2008-06-0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8]4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机化、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在农业科研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治、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推进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十七大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探索与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长远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合理设置、优化布局、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建立健全以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涉农企业、民营资本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分工协作、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合理设置机构,理顺管理体制
  (一)进一步明确公益性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意见》规定,县(市)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承担的公益性职能是: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及实用技术的示范与推广;组织、指导其他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和农民技术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农作物、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与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湿地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监测和防汛抗旱除涝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承担的公益性职能是:配合上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制定本区域农业技术推广规划和计划;协助上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做好农业灾害、动物疫病等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理工作;负责本地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农机、水利年度统计报表工作;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业技术推广任务,对乡(镇)技术人员进行指导;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和知识培训等。
    (二)科学选择机构设置方式。各地要充分考虑耕地、内陆水域面积、森林资源、水资源和畜牧业规模等,根据行业特点、本地实际和农民需求,由县(市)政府选择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方式。县(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由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置。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照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和公益性职能履行的原则,可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等设置方式,也可以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
    综合设置是乡(镇)种植业、林业、水利、农机化行业、渔业等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为农业经济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内设各行业推广组,并按照工作岗位固定编制和人员。区域站设置是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区域农业产业特点突出、集中度较高的地区,派出跨乡(镇)设置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派出人员是指向规模较小、行业发展水平较低、技术力量薄弱的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
  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分别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黑政发〔2006〕14号)精神设置,确保公益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职能的履行。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县乡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
    (三)强化落实管理职责。县(市)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实行综合设置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乡(镇)政府应为综合设置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调配、聘用、考评和晋升等要充分听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实行派出机构设置、区域站设置和派出人员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由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人员经费、业务经费、推广设施和财产进行直接管理。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调配、聘用、考评和晋升等,要充分听取乡(镇)政府及服务对象的意见。
    无论实行哪一种设置形式和管理体制,都要明确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乡(镇)政府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
  (四)合理整合使用编制。各县(市)政府在不增加县乡事业编制总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公益性职能,整合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合理调整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比例,按程序报批。要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县和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杜绝非专业人员、专业不对口人员占用推广人员编制。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不允许在编不在岗,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要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财政供养人员按编制定人员、按编内实有人员发工资、实行财政统一支付。凡超编配备人员,人事部门不予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三、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改革用人机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建立农业技术人员竞争流动机制,实行全员聘用制度,3年一聘(国家和省对聘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逐步建立起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人事管理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考试与考评相结合,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编外人员,仍不满编的可向社会公开招聘。要分行业确定竞争上岗考试内容,专业知识所占比重应不低于80%。
  各地在编制使用上应预留一定比例和计划给大中专毕业生。对招聘的农业院校毕业生,要制定培训规划和计划,建立制度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教育培训机制,通过培训和实践锻炼,加速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服务技能提高。
  (二)制定激励政策。大专以上农业院校毕业生,经招聘赴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06〕35号)精神,享受相关政策。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既要向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倾斜,还要注重推广业绩。
    (三)建立岗位目标管理制度。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区域产业特点和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科学设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实行年度考评和任期考评制度,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对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要由县(市)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服务对象代表三方共同进行。改革收入分配机制,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报酬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相联系,按岗定酬、以绩付酬。改革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实现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同工同酬。
  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在编人员,符合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
  四、培育多元化农技服务组织,合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一)培育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各级政府要按照构建以县乡公益性推广机构为主导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农民合作组织、农机作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专业协会和技术团体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逐步实现推广形式多样化、推广内容全程化,不断满足农民的多样化技术需求。积极探索公益性推广机构与多元化服务组织的有效联结方式。
    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在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应侧重培育专用、优质新品种和重大农业新技术攻关,建设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开展农业科研成果中间试验、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对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重点培训,解答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在技术推广中遇到的疑难技术问题等。
  要开展多元化服务。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等服务,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解决好“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问题。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技术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部分重大农业科研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等公益性服务项目,可以采取政府订购和招投标制度落实。允许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订购和项目竞标。各类农业技术服务组织要依据有关法律,强化农业技术服务的信用自律机制,坚持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和公平竞争。
  (二)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合作共建作用。支持省级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农垦系统、省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龙头”企业与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发挥科技、机械、管理和信息等优势,大力开展农业科技合作共建、场县共建和企县共建。创办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建设农业科技园区,广泛实施科技入户,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员在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加速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和推广技能提高,增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济实力与活力。
  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农垦和地方的场县共建工作,通过开展科技对接活动,签订科技合作协议,确定科技共建项目,互派挂职干部,不断提高场县共建层次,丰富共建内容,拓宽共建领域。通过农垦科技人员与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建立帮扶协作网,构建农场和地方产业共建、区域协调发展模式,创建场县共建长效机制,推进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发展与建设。
  五、切实加大投入,确保履行公益性职能
  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统筹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尽快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和工作待遇。
  六、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维护社会稳定
  改革后的未聘人员,可参照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中关于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未聘人员分流工作意见执行,通过提前退休、病退、下岗待聘、学习培训、充实和创办企业、自谋职业等途径妥善安置。其中,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未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费,由原渠道解决;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费,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原渠道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下岗待聘和学习培训人员,在待聘期内可按原岗位低一级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其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待聘期满后仍未被聘用人员,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自谋职业人员,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额度的补助,其费用由原渠道解决。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在税收、贷款发放、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配合,把安置待聘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鼓励、扶持和培育各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中介组织、农业科技连锁服务超市、农业科技示范场、农业科技协会等多元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发展。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技术能人和分流人员,自愿领办、创办经营性技术服务实体的,可以优惠使用原乡镇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优先租赁或购买剥离后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资产,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
  七、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省政府建立由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省农业、畜牧兽医、林业、水利、财政、人事、编制、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科技、政策研究、国税和地税等部门组成的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审批各县(市)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农委。
    各县(市)政府要按照省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组织管理体系,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召集人、有关部门参加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联席会议。研究制订改革实施方案,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县级财政要对改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深入调研,制定方案。各县(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意见,准确把握改革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环节,科学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县(市)级改革方案既要符合《意见》和本意见的基本要求,又要立足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既要体现不同地域和行业特点,又要保持政策的一致性,确保可操作性。
  (三)精心实施,注重实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关系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处理好改革、创新和稳定的关系。改革中要保护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施设备,及时理顺工作关系,确保各项农业技术服务正常开展,务求改革达到预期目标。2008年7月末前,各行署、市政府将各县(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年底结束。在改革过程中,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于第四季度组织验收。 200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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