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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扶持自主创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5 生效日期: 2008-06-05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沈地税发[2008]119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扶持自主创业的通知》(沈政发[200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附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扶持自主创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精神,现就我市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扶持自主创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鼓励扶持初始型自主创业的范围。凡具有沈阳市户籍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的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和农村劳动力,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的,均为扶持的对象,可享受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
  二、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简称劳动组织)。对扶持对象初始创业,从事省政府规定的家庭手工业、种职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25个微利项目,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协审批,发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物价、税收等部门要做好对劳动组织的扶持、管理和服务,促进劳动组织的发展。
  三、鼓励扶持初始自主企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零就业、低保户和残疾人家庭成员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招用,凭有效证明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不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以及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合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低保边缘户和农村劳动力,实现自主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取得工商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税费的,创业1年后(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凭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收有效票据,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每户每年4800元;对其缴纳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凭缴费有效票据,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补贴。税费补贴期限暂定3年。
  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大创业投入力度。市政府设立2亿元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咨询、开发,创业培训、扶持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所需资金从再就业、科技创新、大学生创业、残疾人就业保障、新增财力等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
  五、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设立l亿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
  六、扩大自主创业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贴息范围。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一般为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省政府规定的25个微利项目和我市新增的物业维修、零售配送、文体服务、租赁服务、代办服务等5个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或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为100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服务。
  七、支持创业者典当融资。创业者可持有效证件,按照典当业务规则,将其有效资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以获得创业运营资金。典当行应对创业者免收典当综合费用,对免收的典当综合费用由财政按照27‰的月综合费率给予一次性补贴,综合费用补贴的当金上限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金利息由当户个人承担。
  八、实行创业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或提供免税证明)经营1年以上的(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给与一次性创业补贴。其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低保户补贴4000元,城镇低保边缘户补贴240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农村低保户补贴2000元,农村低保边缘户补贴12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各承担l/3。
  九、允许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和质押担保。各类知识产权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均可作价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和股份,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知识产权专门机构认定后,可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十、实行创业成功后低保渐退制度。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户标准,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户标准1.5倍的,确定保留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待遇12个月不,从第13个月起取消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待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户标准1.5倍以上的,确定保留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待遇6个月不变,从第7个月起取消低保户和低保边缘尸待遇。
  十一、开展全民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和创造活力。各地区政府要建立创业服务专门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和培训基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30户和从业人员600人以上,区、县(市)要达到5户和100人以上,各市级以上开发区要达到10户和200人以上。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指导,营造支持创业、鼓励创业、保护创业的良好环境,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和创新型社会建设。对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小额贷款、经营咨询、创业社保补贴等创业服务。开展创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二、对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在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及特种行业收费方面给予优惠。对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应缴纳的私营企业协会或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费、环评及监测服务费应按最低标准收费。创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高、中、低档防伪印章,印章制作企业应严格按不同档次从低确定收费标准,不准强行搭售印台、印油。工会印章制作应按企业注册资金规模分别进入市和区两级行政审批大厅,实行阳光收费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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