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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2 生效日期: 2008-06-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格字[2008]148号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齐价呈[2008]17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防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污水处理企业的正常运营,在对企业报送的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同时又充分考虑到价格听证会意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和齐齐哈尔市的经济发展现状及居民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调整你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0.45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0.80元/立方米调整为1.10元/立方米。
  三、根据齐齐哈尔市实际情况,对非居民用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的污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40元/立方米。
  四、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居民,按照《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免收污水处理费。
  此批复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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