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安监管[2008]183号
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经发办,市安科学会,各相关安全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安办[2008]40号文的具体要求,强力推行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根据《深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安办规[200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申请条件
详见《指导意见》第十四、十五条。
二、申请资料
详见《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
三、申请备案程序
市安监局委托市安科学会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负责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申请资料的收文、核对;二是负责申请条件的核查等工作。市安科学会应认真细致负责做好此项工作。
(一)安全中介机构向市安科学会提交书面申请和申请材料;
(二)市安科学会对安全中介机构的申请资料核对、收文和存档,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及时将提交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名单按批次造表报送市安监局安监二处,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书面回复并将申请资料退回;
(三)市安监局负责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托管服务资格的核准、公告,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局经核准备案后正式发文公告,并在市安监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市安监局应在接到市安科学会报送名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四)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经发办)负责辖区内托管服务的项目备案管理,具体的托管服务项目备案管理要求由各区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