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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08年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3 生效日期: 2008-05-1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黑卫科发[2008]246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劳教、监狱、电力管理局卫生处,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直有关单位:
  2008年全省申报省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共275项,经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学科组专家严格审查,卫生厅批准246项为2008年黑龙江省省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另有73项为备案项目。现将这批项目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同时将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卫科发[2008]142号)精神,从2008年起,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全省卫生重点工作各地市责任目标,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合格正式与技术职务晋升和护士注册挂钩,因此要求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的管理。
  (一)项目举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好项目的实施,严格遵照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不得任意增删项目内容,参加学员完成全部培训内容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所授学分。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二)各举办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周内,应及时将举办项目的有关通知、日程安排、学员名册、项目的文字或声像教材报送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科教处,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6号,电话:0451-85971022),同时办理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项目I类学分证书。
  二、获得批准的省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的有效期为两年,凡当年举办并及时向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相关材料者,如第二年拟继续举办,则不需要重新申报,可直接向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若当年未举办或当年举办但未向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材料者,如第二年拟继续举办,需重新申报。未申请备案的项目将不被列入当年省级继续教育项目,不授予学分。
  三、根据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学科组专家对今年申报项目的评审情况,现将未获得通过的项目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望各推荐项目单位在今后申报中严格审查。
  (一)项目内容不符合省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所要求的“三性”和“五新”的特点,即不具备针对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没有体现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信息为主要内容。
  (二)项目内容与项目名称不符。
  (三)同一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对相近项目内容重复申请。
  (三)举办时间、学时数与拟授学分不符,没有按规定以每6学时计1学分,每次活动最多不能超过10学分计算。
  (四)填写不规范,字迹不清楚,有空项或漏项。
  (五)一次性培训人数过多,难以保证培训质量。 附件:2008年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项目表(略)
附件:2008年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备案项目表(略)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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