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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0 生效日期: 2008-05-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各行署、市、县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新良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直属粮库管理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粮食库存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保障,是保证市场有效供应的物质基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提高对粮食库存管理工作的认识,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具体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为加强粮食库存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粮食企业库存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粮食企业加强库存管理,切实做到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要积极配合中储粮黑龙江公司做好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工作,同时要做好省级储备粮和商品粮的库存管理工作,做到储得住、调得动、用得上。
  三、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库存和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黑粮法字[2008]39号)和《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定购价保护价粮食库存专项检查的通知》(黑粮法字[2008]61号)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对账实不符的,要查明情况,弄清原因,立即整改。
  四、及时进行业务处理。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对粮食经营中发生的购进、销售等业务及损失损耗、安全水分以下减量等,要及时进行业务处理,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五、要严肃库存管理纪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擅自销售陈化粮、挪用销售款、瞒报损耗套取补贴、不及时进行业务处理等违规、违法问题,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黑龙江省粮食局
二○○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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