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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8 生效日期: 2008-05-08
发布部门: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了贯彻全省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暨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决定》(晋政发[2008]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16号),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决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
  (一)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决策规则,保障决策质量。
  (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要建立完善各项决策程序制度,落实好重大决策的征询意见制度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凡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价格管理、征收征用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通过向社会公示、咨询专家、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由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从源头上防止决策违法或不当。今后,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和法制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三)加强行政决策监督。要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完善决策纠错机制,强化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对决策执行情况要适时进行跟踪反馈并进行客观评估,根据反馈和评估信息及时完善决策,纠正偏差,减少失误和损失。对因决策不当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管,确保政令合法、统一、有效
  (一)认真贯彻《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和登记、备案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二)全力推进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制度。市直各部门要参照《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积极推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制度。凡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报请政府上会审议之前,须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核把关。各开发区、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前,要严格按照《运城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报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或审核通过的,市政府不安排上会审议,不得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公布规范性文件后,要按照法定时限和规定格式文本 及有关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切实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四)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后,应当通过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政务公告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凡未按规定公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五)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制度。制定机关应定期对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根据形势发展废止或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积极探索设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启动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程序。
  三、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强化审批监督。切实加强政务大厅建设,规范“网上审批”,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认真执行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要逐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三)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经济方面,重视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实现调控和监管职能,要着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大力优化以法治环境为主的政务环境,积极培育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服务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抓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应急机制,依法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四)推动仲裁事业健康发展。要认真学习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培育、促进仲裁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推动、指导、规范本地仲裁事业发展。建立健全仲裁工作制度,严格规范仲裁行为,充分发挥仲裁手段在服务市场经济建设、化解经济纠纷方面的优势,不断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使仲裁工作为本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强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努力探索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问题,不断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
  (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依法确认、公布执法主体资格,清理、规范委托执法。在审核、确认执法人员资格基础上,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坚决杜绝自收自支单位从事执法工作。
  (三)完善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结合实际依法细化执法程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行业执法特点,就执法环节、步骤、时限、文书使用等执法流程和要求制定具体规定,明确具体要求。对影响大、情况复杂的执法案件,要集体讨论研究做出决定。执法过程中,要全面履行执法告知、说明理由等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纠正”等错误倾向,切实做到依法执法、公开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
  (四)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依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把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紧密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和实施处罚具体情况,依法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并将细化量化标准以政府名义公布执行。
  (五)重视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工作。行政执法所需费用必须统一纳入财政预算,足额给予保障,切实解决因经费不足、设施短缺导致执法难的问题。
  五、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一)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细化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督效应。要重视发挥法制监督的作用,使法制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形成分工明确、紧密衔接、互相联动的监督格局。要建立监督联席会议、案件转送等制度,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果。
  (二)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行政执法主体在完成梳理执法依据、界定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责任等基础工作之后,要加快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三)精心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要重视执法案卷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案卷归档制度,提高案卷制作质量,进一步加强案卷管理。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公开通报案卷评查结果,纠正评查中发现的重大执法违法行为。通过执法案卷评查,促进执法机关加强执法案卷管理,规范行政执法。
  (四)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要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则和标准,细化量化考评指标,严格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主要依据之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五)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制度。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按时限、要求和规定的文书格式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能,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事后监督。要积极推动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工作,制定完善备案办法和具体工作程序。
  (六)重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对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检举、曝光,有关机关要认真调查依法查处,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切实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及时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一)高度重视做好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实施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纠纷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畅通群众复议申请渠道,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通过总结经验,不断细化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善于综合运用书面审理、实地调查、质证(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要重视行政应诉工作,提倡和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二)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切实健全政府和部门行政复议机构。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复议工作人员,要达到确保2人以上承办案件的法定要求。要定期培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保障行政复议办案条件,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
  七、加强法制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把法制理论和法律知识作为政府和部门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法制专题讲座,统筹安排学法内容,聘请法学专家、教授为领导干部作专题讲座,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要建立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依法行政集中培训制度和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工作。要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列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制订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重点学习内容,抓好抓实培训考核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领取山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对持证执法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对执法证不予年审注册,本人不得上岗执法。
  八、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一)明确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和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都要成立依法行政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机构。要明确依法行政领导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县(市、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市直各部门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法制机构是政府和部门领导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切实摆到政府和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重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和考核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市直各部门应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依法行政情况。要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奖惩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和考核标准,把对依法行政的考核作为政府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外学先进,内树典型。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实地参观、现场观摩等形式,善于学习,依法行政先进地区和部门的先进经验,借鉴他人之长,开阔眼界,达到提升品位跨越自己的效果;同时,要重视树立当地典型带动全面工作。市政府已决定将河津市、永济市、绛县和市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环保局、安监局、国土局、公安局、商务局、人口和计生委,做为今后一个时期依法行政的重点县和重点部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也要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善于发现培养一批本地本部门先进典型,通过重点指导、典型引路、榜样示范,进而推动全面工作。
  (四)强化监查,落实责任,建立行政过错追责机制。要把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政府《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意见》,列入每年政府和部门重点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查作用,定期组织力量对依法行政重点工作进行检查,对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落实不力的,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的,要依照《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九、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三十二)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保障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预算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与形势发展要求相适应。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新形势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的新挑战,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自觉加强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学习,努力钻研业务,勤奋工作,恪尽职守。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也要抓好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要举办2至3期政府法制干部培训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要关心、培养政府法制干部,为他们开展工作交流和赴外地学习考察创造条件,放手使用法制机构干部,切实加强交流和提拔重用。
  (三十三)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建立健全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部门办公会议制度。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要成立法律顾问委员会,由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运作,为政府和部门领导依法决策提供服务。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在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或处理重大涉法案件时,应当要求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提前介入审核把关,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的应有作用。
  (三十四)建立完善政府法制工作保障制度。要为法制机构(复议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保障规范性文件审核、公布、备案,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政府法制宣传等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具体办法,对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具体任务和要求,明确工作责任和评议办法,着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务求取得实效,不断将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推向新水平。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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