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5 生效日期: 2008-05-05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8]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古代文献典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是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我市历来重视古籍保护工作,在各级各部门、单位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保护工作还面临一些问题:古籍底数不清,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一些珍贵古籍流失等。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保护好古籍,对促进文化传承、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站在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古籍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明确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明、提升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目标任务。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市古籍得到全面保护。对全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和教育、民族宗教、文物等系统及私人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定级;建立全市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编辑出版《威海市古籍联合目录》,完成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努力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现在开始,用3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市图书馆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定级,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建立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编辑出版《威海市古籍联合目录》,开展古籍业务培训、学术研究等工作。各县级市图书馆负责本地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古籍普查方案,参加当地公共图书馆统一组织开展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直接到当地公共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
  (二)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提高古籍修复水平。按照古籍书库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威海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要集中资金,有计划的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古籍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坚持保护与开发相结合,做好古籍整理工作。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积极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确保古籍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机构。成立由市文化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新闻出版局、民族宗教局等部门组成的威海市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在市图书馆设立威海市古籍保护中心,承担古籍保护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落实古籍保护工作经费。将古籍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对古籍普查、修复、保管、整理、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积极参与和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古籍保护人员的培训,逐步提高古籍保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培养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鉴定、修复和整理专业技术人员。以市图书馆为主,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古籍保护人才队伍。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按照文物管理有关法规,加强古籍出入境审核、监管。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强古籍保护的重要意义,普及古籍保护知识,提高公众古籍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二○○八年五月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