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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市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5 生效日期: 2008-05-05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200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昆政发(2008)27号)等文件精神,为引导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优化服务业的发展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编制服务业发展规划,发挥规划引导作用
  (一)抓紧编制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市发改委要会同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抓紧编制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要根据全市服务业发展目标,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第一板块县(市)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要适当提高发展目标,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第二、三板块县区也要实事求是制订好各自的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或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完善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
  二、降低服务业准入门槛,扩大服务业开放
  (一)放宽注册登记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服务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服务业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1年之内能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同时,放宽服务业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消防、治安、安全、环保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新设立的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可先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允许1名自然人或1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私营服务企业新办的项目,可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完税务登记证。工商登记费由各级财政缴纳。
  (二)放宽连锁经营。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等特殊行业实行一店一证外,其他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各县(市)区及部门不得干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采购、跨区配送各类商品。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各种检查,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
  (三)开放零售服务业。鼓励外商设立合营公司,从事书报杂志、药品、农药等产品的零售业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特许经营形式进行营销活动,分销其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包括存货管理、整批货物的集中、分类和分级、整批货物的拆包和拆零、送货服务、冷藏、存贮、仓储和泊车服务、促销、营销和广告、安装及包括维修和培训服务在内的售后服务。
  (四)开放物流运输服务业。鼓励外商投资存贮、仓储和第三方物流服务。
  (五)开放金融服务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国际特别是东南亚、南亚国家的金融机构向昆明所有客户提供服务,允许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外国金融机构在昆明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外国独资财务公司,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允许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的外国金融机构在昆明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允许在昆明营业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的外国金融机构在昆明从事本币业务。鼓励境外保险企业在昆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
  (六)开放经济鉴证服务业。鼓励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昆明会计师事务所结成联合所,在对通过中国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发放执业许可方面,给予国民待遇;简化境外专业人士进入昆明执业手续,特别是鼓励中外合作所的外籍注册会计师直接到昆明执业。
  (七)开放法律服务业。外国律师事务所可在昆明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处可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
  (八)开放教育业。鼓励外方在初等(学前教育)、中等(非义务教育阶段)、高等、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等方面在昆明开展教育服务。
  (九)开放医疗服务业。鼓励在昆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且允许外方控股。
  (十)开放其他服务业。鼓励外资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服务行业。
  三、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壮大服务业发展实力
  (一)支持技术研发和生产服务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居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加计扣除。对符合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金融证券服务业。对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纳的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处置债券重置资产和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的,不予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指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的单位,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支持教育业。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等项目,免征营业税;2008年12月31日前,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占用的耕地,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耕地占用税;企业、集体、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县级以上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四)支持养老服务业。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社会福利院,敬(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暂免征收老年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支持交通运输和公共服务业。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再缴纳营业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汽车、在县内或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班线运行的客运汽车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给予免征车船税。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六)支持医疗卫生服务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除所得税外的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七)支持社区小型商贸服务业。对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当年用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包括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并上浮20%,即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标准执行。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下年不再结转)。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支持文化服务业。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新办或转制组建的报业、出版、发行、书报刊印刷、广电、电影、放映、演艺、体育等文化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5年城镇土地使用税。2008年12月31日前,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2009年12月31日前,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九)支持农产品市场提升改造和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或扩建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贸专业市场、交易中心和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连锁超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优先予以支持。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前2年免收各种规费,后3年减半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多渠道增加投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按照“突出重点、统分结合、动态确定、绩效挂钩”的原则,梳理整合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和财政专项资金,建立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对于为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带动性强的重点项目的引进、传统服务业的提升改革、新型服务业态的推广运用、新兴现代服务业与公益性服务业的发展、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块建设、农村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年度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各类服务企业,采取奖励、以奖代补、项目资金贴息等方式进行扶持。鼓励各类企业开展服务外包出口,对承接国际现代服务业外包的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予以享受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和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等优惠政策。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现代服务业享受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和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对其他符合相关条件的“绿色商场”、“老字号”等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奖励或扶持。
  (三)建立申报机制。由市商务局负责现代服务业相关扶持项目的汇总申报,其他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落实现代服务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四)鼓励服务业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资。对经确认的拟上市服务业企业通过上市辅导期验收、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后,分别给予奖励。拟上市重点企业占有的划拨土地转出让的,在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按出让价款总额的80%以内予以奖励。
  股份公司组建过程中因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减免相关费用;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并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一)积极发挥金融对服务业的支持作用。拓宽服务业企业融资渠道,为服务业企业发展提供直接融资便利。积极支持服务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加大面向中小服务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力度,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应用新技术的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完善服务企业出口信贷、服务产品买方信贷政策措施,对服务贸易给予与货物贸易同等的便利和支持。重点支持服务外包发展,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积极支持服务外包发展。鼓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积极开发新型险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服务外包企业办理外汇收支提供便利,大力支持服务企业对外承揽服务外包业务。加大对农村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大力支持生产型的农村服务业。逐步扩展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地区的覆盖范围,为农村服务企业提供安全、高效的资金清算服务。积极探索面向农村服务业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二)大力优化政务环境。按照流程最短、效率最高、收费最少、标准最低的原则,加大力度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对市场潜力大、科技含量高、投资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服务业重点项目要优先审批。以提高办事效率为核心,建立最严厉的问责制度、最严格的限时办结制度和最严肃的服务承诺制度,打造“三最四低”发展软环境。
二○○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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