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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4 生效日期: 2008-05-0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县(市)局,锅炉检验检测机构,锅炉使用单位:
  200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关键一年,是北京奥运会举办之年,也是大冬会即将在我市召开的一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检验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因此,做好今年锅炉定期检验工作意义重大。2008年检验责任区划分仍然执行哈质技监发[2007]59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今年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再明确如下要求:
  一、检验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检验。各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根据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地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负责。
  (二)明确任务要求。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制定出2008年的锅炉定期检验工作总的计划和每月检验计划。区、县(市)分所分别报给锅炉所在地监察机构和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市锅检所和市物业供热集团锅检所要按锅炉所在的辖区,分别报给各分局及市局监察机构。各分局根据本辖区的检验进度情况,每月5前填写上月的检验进度表,上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汇总。
  (三)突出检验重点。要在“奥运会”和“大冬会”前,对重点场所、重点设备,特别是大宾馆、大酒店、车站、商场、学校等公共娱乐场所的锅炉实施100%检验。在检验中发现严重缺陷需修理或停止运行的,除填写检验案例报告及时上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和所在辖区监察机构外,还应主动与当地锅炉监察机构取得联系,共同监督使用单位整改隐患并跟踪企业的整改情况,确保达到安全使用要求。
  (四)严格履行水质检测职责。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授权,才能从事锅炉水质检测工作。至少每半年一次到授权范围内的锅炉使用单位抽样化验锅炉水质,并及时出具监测报告。对水处理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向市局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锅炉水质监测情况。
  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锅炉清洗工作。锅炉化学清洗时,应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搞好信息网络建设。各检验机构要及时更新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信息网中检验数据,确保检验数据与监察数据同步,实现监察与检验数据共享。
  二、使用单位
  锅炉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检验单位完成检验工作。首先做好自查准备工作,将本单位所使用的锅炉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继续使用。
  三、监察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化监察。各分局、县(市)局要严格监督并配合检验机构完成每个月的锅炉检验计划,每月5日前,要把上月锅炉检验的实际数量和检验中发现的检验案例,分别填写《锅炉检验工作情况月报表》和检验案例报告上报给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报表附后)
  (二)要严格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局黑质技监特发[2007]113号《关于构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的指导意见》开展辖区内锅炉安全监察工作。遇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局。 附件:哈尔滨市锅炉检验工作情况月表(略)
附件:哈尔滨市检验案例报告(略)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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