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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2008-2012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30 生效日期: 2008-04-3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鹤政发[20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2008-2012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鹤岗市2008―2012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和目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鹤岗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强对今后几年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解决鹤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明确住房开发建设量、建设标准,发挥规划的权威性、约束性和调控性,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本规划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建住保[2007]1号),《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鹤政发[2007]3号)为主要依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鹤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及政府保障能力,编制本规划。
  第三条 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鹤岗市市区。绥、萝两县按本县实际制定规划。
  第四条 规划期限:2008―2012年。
  第五条 规划原则。
  (一)以国家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为导向,结合鹤岗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规划目标和实施策略。注重保障型住房建设与房地产市场的衔接,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的居民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以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坚持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重点保证政府保障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合理布局住房区位,引导保障型住房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方向发展;
  (三)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家庭对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的区位,改善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环境,降低生活成本;
  (四)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家庭各方面需求及未来发展,体现对低收入家庭的关怀和尊重,努力实现低收入家庭与其他群体和谐共居;
  (五)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完善保障型住房的进入及退出机制。
  第六条 规划目标。规划以实现和谐社会以及节约型社会为根本目标。
  (一)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使廉租住房保障覆盖我市城区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2008年底前,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二章 廉租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计划
  第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需安排廉租住房6000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
  第八条 廉租住房供应
  (一)建设总量。共建25万平方米,计6000套。
  (二)建设区域。为城市低收入人群分布区域。在建设项目位置不能覆盖的区域由政府出资收购现有存量住房,以切实满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三)建设模式。推行廉租住房建设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的模式。
  一是凡棚户区改造工程,均拿出相应的比例作为廉租住房。
  二是鼓励能够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工矿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廉租住房建设
  (四)建设标准。廉租住房建设。坚持“户型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统一按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或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标准建设,以建多层建筑、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以建小高层建筑、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辅。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户型设计要力求科学、方便合理。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为普通涂料,安装木制门,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五)年度建设目标:
  2008年,建设总量12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009年,建设总量12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010年,建设总量12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011年,建设总量12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012年,建设总量12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第九条 规划期内租赁补贴年度安排计划及资金需求。
  2008年,发放租赁补贴6000户,资金需求576万元。
  2009年,发放租赁补贴7500户,资金需求720万元。
  2010年,发放租赁补贴9000户,资金需求864万元。
  2011年,发放租赁补贴10500户,资金需求1008万元。
  2012年,发放租赁补贴12000户,资金需求1152万元。
  第十条 租赁住房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标准收取;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户每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80元。
第三章 规划实施的相关措施
  第十一条 严格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一)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退出机制,按照《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实物配租管理。对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主要以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退出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三)严格控制户型比例,确保政府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从廉租住房的立项、征地、规划设计、招投标、税费减免、施工管理、竣工综合验收等方面加强全过程的联合监管,坚决制止违规入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确保住宅建造质量。
  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廉租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需向承租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规划实施机制
  第十三条 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强化并分解本单位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不断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
  第十四条 发挥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提出的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住房用地供应指标,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的具体依据,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完善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公共参与机制,加强规划效能监察。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鹤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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