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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民政厅:
为明确有关职责,加快推进各地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规划备选项目的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依据本地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整合区域内卫生、民政、企业等所属精神卫生资源,原则上每个地市中央支持1所地市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具体建设单位由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发改、卫生、民政等部门研究商定。
二、备选项目要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土地、环保、交通等条件基本成熟。在准备备选项目时当地政府要同步落实备选机构相应配套运行经费、人员编制、设备配置等条件,保障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可持续发展。
三、本次建设任务是承担精神疾病急性住院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业务用房建设,精神病患者康复、收养服务机构建设由地方政府另行安排解决。选定的备选单位可不改变隶属关系,在规划建设的同时,要改革运行和管理机制,保证向辖区内所有人群平等开放,承担起急症精神病治疗任务。
四、具体建设单位和上述配套建设条件等,各地在上报备选项目时要由当地政府盖章确认,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民政部。规划编制具体要求,请按照附件有关要求执行。 国家发改委
卫生部
民政部
200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