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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1-06 生效日期: 2009-01-06
发布部门: 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海宁市各出口企业:
  为了提高出口退税办理效率,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限的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间
  1.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原则上每月一次,申报时间为每月1-15日(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以纸质单证申报时间为准,业务量较大的外贸企业经退税部门同意后可在月底前再申报一次。
  2.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纸质单证申报时间均为每月1-15日(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二、出口单证申报期限
  1.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含节假日按规定顺延期)截止之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单证,将电子数据通过“浙江省进出口网上申报服务”网上传,同时请将单证齐全且信息通过的纸质申报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单证正式申报。生产企业出口报关单到期之日超过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含节假日按规定顺延期)的,应当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
  重申C类企业经批准改为B类管理后,出口单证申报期限不变。
  2.出口企业出现国税发[2004]64第八条、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所述情况而无法在规定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应在该笔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提出书面申请,经退税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3.根据国税发[2008]47号文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B类企业收汇核销时间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但C类企业仍必须在90天内核销。
  4.请各出口企业准确计算每笔出口业务的申报和核销截止期限(计算方法详见附件Excel表),严格按照按本通知要求及时收齐有关单证,及时申报出口退(免)税,及时办理收汇核销,避免出现退税单证逾期申报或逾期核销,而导致无法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情况,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5.出口企业未按照上述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申报有关单证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收汇核销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海宁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六日
附件:申报截止日期查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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