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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23 生效日期: 2008-12-23
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白山政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白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等法规规定和国家、省政府实行市级统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坚持统筹比例适度、工作责任明晰、统筹化解风险、强化基金管理、当地政府兜底,统筹基金下拨与失业保险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统筹基金的筹集。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必须于每月10日前在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同时,按上月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上解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上解的统筹基金并入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上解比例渠道不变。
  第四条 统筹基金的作用。市、县(市)区当年支付出现缺口时,由当期预留征缴基金支付,当期预留基金支付有缺口的,由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支付;支付后仍有缺口的,由市级统筹基金进行调剂,调剂额度最高不超过上解市级统筹基金的1.5倍。缺口在最高调剂额度以内的,按实际缺口进行调剂,缺口超过最高调剂额度时,按最高调剂额度调剂;调剂后仍有缺口的,按规定可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充;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当地政府筹集解决。
  第五条 划拨两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要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并留足2个月准备金的前提下划拨。
  第六条 统筹基金的管理。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别记账,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
  第七条 统筹基金下拨的条件。市级统筹基金的下拨与市、县(市)区失业保险工作实绩挂钩。对不按时足额上解市级统筹基金的;完成参保计划指标不足95%的;完成征缴计划指标不足98%的;清收历史陈欠不足欠费20%的;事业单位应缴费2%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职工应缴1%未实行财政代扣代缴的。市级将暂不予下拨市级统筹基金,待完成计划指标后可将未调剂的额度进行补拨。
  第八条 建立统筹基金管理制度。市、县(市)区需要失业保险统筹基金调剂时,应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批,经财政部门复核、核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社会保险局拨付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县(市)区申请的统筹基金要严格按照申请项目、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改变用途或挪作它用。
  第九条 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预警制度。当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两个月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同时上报上一级社会保险局,以便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各级人民政府仍是失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辖区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责任制,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十一条 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基金的管理、下拨及业务指导工作,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负责市级统筹基金的上解、使用和本辖区内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问题,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等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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