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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等关于印发《2008年打击“医托”、整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9 生效日期: 2008-04-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局(大队)、食药监分局、工商分局、房地局、人口计生委、物价局、科委、监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市委、市政府已将打击“医托”、整治无证行医工作列入2008年上海平安建设实事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巩固、扩大近年来本市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房地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物价局、市科委、市监察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2008年打击“医托”、整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在全市统一部署下,继续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创新监管手段,认真推进落实此项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2008年打击“医托”、整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巩固本市打击“医托”和整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市委、市政府已将打击“医托”、整治无证行医工作列入2008年上海平安建设实事项目。为推进落实此项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通过采取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综合整治、疏堵结合等措施,严厉打击“医托”和无证行医行为,切实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健康权益,为提高人群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严厉打击“医托”,严肃查处“医托”团伙组织及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建立全市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医托”举报联动网络。
  (二)严肃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厉打击“江湖游医”和“假医”,基本杜绝中心城区和郊区挂牌开设的无证行医活动。
  (三)落实基层政府责任,将整治“医托”和无证行医工作纳入街道(镇)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四)完成郊区300所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提高农村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
  (五)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建章立制,完善无证行医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专项整治行动转入常态化管理奠定基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打击“医托”、整治无证行医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保障弱势群体根本利益的需要,也是建设平安上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和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部门联动,增强合力
  各部门要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加强信息互通,要根据各自职责,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齐抓共管,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基层政府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加强取缔无证行医的组织部署,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无证行医、“医托”的表现形式和危害性,提高群众的防范能力,引导群众自觉抵制、有效防范“医托”和无证行医行为。根据无证行医对象群体的特点,积极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压缩其生存空间。向社会公布无证行医、“医托”举报投诉渠道,及时通过媒体曝光无证行医场所及“医托”欺诈行骗的典型案例。
  (四)疏堵结合,立足长效
  坚持打击和疏导、整治与规范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综合治理和长效工作机制。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外来流动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医疗服务可及性。加强政策研究,整合各方力量,积极构建打击“医托”和整治无证行医工作网络,不断提高工作成效。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
  1.牵头开展专项行动,负责部门协调,联络工作;组织召开辖区专项行动工作例会,负责专项行动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总结上报工作。
  2.组织开展宣传活动,负责制作宣传手册、展板等资料;组织媒体宣传报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曝光典型案例。
  3.对无证行医、“医托”举报投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开展暗访排查工作,确定打击对象;会同公安等部门建立本市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医托”举报联动网络。
  4.负责查处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参与无证行医取缔工作,对无证行医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组织推进郊区300所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二)公安部门
  1.配合相关部门取缔无证行医,对情节严重、涉嫌非法行医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查处欺诈患者钱财的“医托”人员及其团伙组织,对“医托”活动较严重的医疗机构及周边地区列为治安复杂地区开展整治,并作为“必到点”安排巡逻民警加强巡查;配合相关部门建立本市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医托”举报联动网络。
  3.负责查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严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城管执法部门
  1.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取缔无证行医;对占用道路无证设摊行医行为进行查处。
  2.配合相关部门对擅自设置户外无证行医广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药监部门
  1.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查处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卫生等部门查处雇佣“医托”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2.继续规范药品器械流通市场,防止药品器械非法进入无证行医市场。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查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配合相关部门取缔无证行医,配合卫生等部门查处雇佣“医托”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房地管理部门
  负责查处涉及违反房屋租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加强租赁行为管理。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做好地下接生、人流诊所的取缔工作,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八)物价部门
  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涉嫌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违反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科技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查处擅自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科研机构。
  (九)监察部门
  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及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徇私舞弊、纵容或放任“医托”欺诈行骗和非法行医的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全市统一部署,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现监督重心下沉,条抓块管,形成合力。各区县根据本方案的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组织开展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各街道(镇)政府负责无证行医和“医托”的排查以及宣传资料的发放等工作,牵头组织卫生、公安、城管、工商、药监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建立完善工作联动机制。
  五、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调查摸底,组织部署阶段(2008年3―4月)
  结合日常排查情况和群众举报等线索,对全市无证行医现状进行全面摸底,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商针对性措施,部署全年整治工作。启动全市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医托”举报联动网络建设。启动郊区300所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二)监督检查,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5―7月)
  对重点整治区域加强巡查,对“医托”人员及其团伙组织、无证行医点及“游医”、“假医”等予以严肃查处。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大大案要案、典型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推进郊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三)深入推进,巩固成果阶段(2008年8―9月)
  形成全市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医托”举报联动网络。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对重点区域加强复查,坚决取缔屡教不改的无证行医“钉子户”。对郊区300所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进度进行督查。
  (四)总结评估,完善机制阶段(2008年10―11月)
  完成郊区300所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验收工作。对年度专项工作进行督查评估。研究制定综合治理措施,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六、信息汇总
  各区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辖区各部门的工作信息,并将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田明铭、王琦;联系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邮编:200050;联系电话:64377020*2203、2213;电子邮箱:zfdd2007@hs.sh.cn)。具体安排如下:
  在专项行动开始后的每月5日前,上报前一月的专项行动工作报表(另发)。2008年5月20日前上报辖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调查摸底情况,同时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络员名单。9月10日前上报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典型案例及下一步工作安排。11月1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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