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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农村(自然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9 生效日期: 2008-04-29
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镇政发[2008]4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农村(自然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是我市“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民心工程。为加快推进这一工程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和《镇江市“十一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08年,丹阳市、句容市各选择3家以上自然村试点,并完成省下达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扬中市、丹徒区各选择2家以上自然村试点。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各选择1家以上自然村试点。试点的选择优先考虑新建居民安置点、拆并后规模较大、排水管网较为完善的规划定点村。在试点基础上,用3到5年时间逐步在全市推广,使未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且农户相对集中的规划保留村,基本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二、处理模式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根据不同的排放去向和受纳水体功能、收集范围,以及不同的经济条件,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模式。农户集中度不高的自然村可采用三格式化粪池;有一定集中度且经济相对薄弱的自然村采用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池;集中度较高的自然村可采用湿地处理技术、微动力处理技术、微动力加人工湿地处理技术、有动力处理技术等。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镇江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建设、农林、监察、卫生、规划、国土、财政、宣传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卫生局、农林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是农村分散自然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也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四、职责分工
  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意见,确定年度计划和任务,督促各地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按序时进度完成目标任务。
  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核各地污水处理模式和工艺设计,对污水处理后的水质监测,保证出水水质符合设计标准。
  市建设部门负责对各地污水处理工程的技术指导,结合城镇建设规划的实施,抓好污水治理工程质量,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供技术保障。
  市规划部门负责科学合理规划自然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及设施。
  市农林部门加大农村户用沼气工作力度,协助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市卫生部门负责抓好农村改厕工作,协助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及时安排相关治理资金,并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集中宣传,充分调动农村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
  五、保障措施
  1.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的原则,各辖市(区)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镇村也要积极筹集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个人投资。市政府在自然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验收合格后,根据每套处理装置的投入规模、处理能力和治理效果等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资金。生活污水治理装置的日常管理及运行费用由受益行政村(自然村)承担。
  2.实施政策扶持措施。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是社会公益事业,需从政策和规费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各级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对处理工程涉及到的报勘费、土地使用费等相关规费应给予减免。
  3.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经费设立资金专户,合理使用;各级要加大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力度,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
  4.强化指导与协作。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的具体指导,在土地使用、资金筹措、施工组织和维护管理等方面给以协调支持,确保各项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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