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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9 生效日期: 2008-04-29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明电[2008]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市场共同推动,以及需求旺盛和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呈攀升趋势,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猪肉、食用植物油等价格涨幅较高,当前稳定物价的任务十分艰巨。为全面落实中央提出的“把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作为今年宏观调控首要任务”的部署,保持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实现省政府确定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2008年全省价格调控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稳定物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生活必需品和紧缺商品生产。按照“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对粮食、生猪、奶业、油料和化肥等生产的各项扶持政策,大力抓好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其他紧缺商品的生产,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品种结构,促进各类重要农产品生产稳定增长。
  二、做好市场供应和商品储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产销衔接,加大对主要生活必需品、农用物资和我省紧缺商品的采购力度,并通过减免收费、增加补贴等措施,调动各类市场主体采购市场紧缺商品的积极性。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切实做好重要商品储备,增强调控市场能力的要求,建立健全粮油、猪肉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并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应储数量,落实到位。对其他生活必需品也应建立一定数量的储备。要确保重要商品不脱销、不断档,努力实现“以量稳价”。
  三、严格控制政府调价项目的出台。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严格控制政府定价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及供电、供热、供水、燃气、城市公交等公共服务价格的调整。对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提价申报与调价备案制度。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对粮、油、肉、蛋、奶等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品种和生产企业,企业提价前须向省物价局申报;列入调价备案目录的品种和批发、零售企业提高价格,企业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对提价申报及时做出答复,对调价备案有异议的,要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干预。对违反规定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要依法查处。
  五、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监管。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监管作为全省价格调控的重要环节,在抓好城市“菜篮子”的同时,抓好农村的“菜篮子”。要把加强农产品价格和涉农价费管理放在突出地位,加强农村市场粮、油、肉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管理,规范农村集贸市场收费项目和标准,减少商品流通成本,稳定商品价格,把过高的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水平降下来。
  六、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各地要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的能力。要积极探索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新领域、新途径,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扶持生产、促进流通、保障供给、调控市场、稳定物价和保障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七、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国家部署,全省要重点开展对民生价格和重点领域价费的检查。当前主要是抓好以化肥为重点的农资、医疗、药品、教育以及涉房收费等价格专项检查。要依法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及各种乱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要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窗口”作用,保护人民群众主动参与价格监督工作的积极性,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做好价格监测工作。针对当前影响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动不确定因素较多等情况,各级物价、商业、粮食、动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大宗农产品、初级产品供求和价格变动的日常监测制度;要重点加强对价格涨幅较高的生活必需品的监测,跟踪调查市场供应、生产成本、销售数量、库存和价格动态;要健全价格应急调控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和市场异常波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政府报告。
  九、建立和完善价格补贴机制。各地要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生活的影响,研究建立物价上涨与适当提高对困难群众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贴标准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价格补贴机制,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十、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价格形势宣传报道的重要性,并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价格形势宣传报道的意见>的通知》(中宣发[2008]7号)要求,引导各新闻媒体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价格上涨问题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及成效。要加强对群众关心的价格热点问题的引导,增强人民群众对稳定物价的信心。各级宣传部门要统一协调新闻单位做好价格形势的宣传报道,对造谣惑众、恶意炒作、传播虚假价格信息等影响物价稳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一、切实加强领导并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当前物价调控工作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稳定因素,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对价格调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今年价格调控目标实现情况纳入对各市政府目标考核方案,并对各市价格调控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通报制度。各市、县(市)政府要对辖区内稳定物价工作承担具体责任。各级物价、财政、商业、工商、粮食、供销、农业、民政、劳动保障、统计、国家调查队、交通、动监、质监、药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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