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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瓦斯督导员善后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8 生效日期: 2008-04-28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8]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2005年第81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05〕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开展瓦斯集中整治督导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5〕19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派驻督导组开展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5〕28号),先后从煤矿企业及有关单位抽调510人,派驻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督导工作,时间为一年。2006年,根据我市地方煤矿实际情况,市政府将瓦斯督导工作延期一年,2007年3月18日城区西上庄办事处苗匠联办煤矿发生“3?1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后,为加强对我市高瓦斯矿井的管理,根据市领导批示,我市继续在“三高”煤矿开展瓦斯督导工作。
  三年来,瓦斯督导组和瓦斯督导员坚持深入井下,指导煤矿开展了“一通三防”档案的建立、“一通三防”大会战、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一通三防”质量达标以及瓦斯等级鉴定等工作,为我市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现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到2008年4月30日结束,所抽调的瓦斯督导员返回原单位工作。为做好瓦斯督导员善后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事瓦斯督导工作的三年时间里,所抽调单位与瓦斯督导员的合同不得解除,已解除合同的要立即补全续签,三年工龄连续计算,所欠各种保险必须补交齐,并给个人续保。
  二、瓦斯督导员返回原单位后,要尽快恢复工作,落实岗位,在工作安排上不得低于2005年抽调前的任职职务。
  三、瓦斯督导员返回原单位后,2008年的考勤、年终奖和福利等按全年在岗考评,不得因前4月的瓦斯督导工作而受影响。
  四、以上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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