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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8 生效日期: 2008-04-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安委办[2008]26号
各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91号)的要求,现就在我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推动各级政府及重点行业领域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落实隐患的治理措施和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监控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形式和总体要求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专项行动由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督查方案。
  根据我省实际,省级督查不少于1/3的市(地),市级督查不少于1/3的县(区),县级督查不少于1/3的乡(镇);督查的企业由各地视情况而定。
  此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
  (一)坚持专项行动与各类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监管责任相结合,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三)坚持专项行动与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坚持专项行动与“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相结合,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三、督查重点和内容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范围
  1.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单位、场所、路段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电力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4.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单位、场所及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三合一”场所、出租房;
  8.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二)重点地区
  省级各有关部门依据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及今年以来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各自的体制运行情况,选择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省级督查重点为国务院安委办在浙督查的杭、甬、绍、台四市外的其他各市。
  (三)重点督查的综合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2.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3.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成立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制定和责任分工情况;
  5.隐患数据库建立情况和各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公示情况;
  6.隐患的监控措施和整改方案制定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风险抵押金缴纳的实施情况;
  8.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9.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10.安全基础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11.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12.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3.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四)建议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督查重点内容
  1.矿山、尾矿库、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情况;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以及打击非法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情况;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和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实施情况;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方案的制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情况。
  2.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情况;企业工艺管理、设备管理、仪表联锁管理等情况;企业特殊作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安全管理情况;企业开、停车安全管理情况;防火、防爆、防泄漏、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情况;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方案的制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情况;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化工企业搬迁工作进展情况;剧毒品、易制毒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3.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情况;反“三超一改”活动情况;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工艺布局情况; 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落实情况;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机制、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4.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和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除险加固情况;建立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报、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救援部门协调机制情况,以及建立当地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情况;应急管理和指挥机构、人员、职责的落实情况;各类预案、管理规章制度及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和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建设及救援装备的情况;救援队伍预防性检查和参加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5.道路交通:打击超速、超员、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的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
  6.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客滚船的安全及运行状况;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及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7.铁路: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和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铁路行车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质量及维修情况;道口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推进情况;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情况;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航标等的设置、管理情况。
  8.民航:空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机故障处理情况;整顿机坪秩序情况;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9.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10.学校:安全制度的制修订及其落实情况;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情况;食品、饮用水的安全情况;传染病的防控情况;校舍及教学设施的安全情况;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情况。
  11.医院: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演练情况;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放射源、有毒菌种的安全管理情况;毒、精、麻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医疗废物的处置情况。
  12.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13.水利: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安全管理情况;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的情况;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14.电力: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迎峰度夏电力安全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水电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安全监测、缺陷处理和补强加固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情况;地下矿山的安全供电情况。
  15.农机:农机的登记、年度检验情况;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查处农机驾驶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16.旅游行业: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规章制度建立及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及演练情况;星级饭店的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室外广告牌的安全情况;旅行用车的安全状况及驾驶员的配备情况;游乐设施运行的安全情况。
  17.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持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情况;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情况;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情况;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情况;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配备、持证上岗和胜任情况;渔业船舶遵守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情况。
  18.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检查奥运承办城市、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19.民爆器材:开展“四超”专项整治情况;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和销爆处理方案的情况;新建生产线按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的情况;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的情况。
  20.国防科技工业:危险作业场所“压点减员”、强制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危险品销毁、处理专项整治,开展外包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等的情况;军工危险品单位外部安全距离问题的整治情况;武器科研装备试验安全管理和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
  21.中央在浙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及“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预报预警、应急预案和治理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与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分包企业资质审核和作业现场“三违”现象治理情况。
  省级各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督查内容。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 2008年5月,各县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重点乡镇、企业开展督查; 省综合督查组对重点市、企业开展督查,进行指导。
  (二)第二阶段: 2008年6月,各市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重点县(市、区)、企业开展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省安委办; 省专项督查组对重点市、企业开展督查,并于7月底前向省安委办报送督查情况。
  (三)第三阶段: 2008年7月,省综合督查组对重点市、企业开展督查,并于7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五、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二)选取重点,实地抽查。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要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或隐患未予整改的单位强化督查、抽查。除按计划进行检查外,还要随机抽查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实地检查,真正掌握工作实情。
  (三)专项检查,专家评议。督查工作中,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对查出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进行专家评议,及时督促整改。
  (四)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要及时向被督查的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并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五)总结情况,提出建议。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六、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涉及多部门,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需要有关部门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推进。专项行动期间,建议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议省级有关部门成立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组织机构,5月10日前制定下发开展本系统专项行动的具体督查方案,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会议联系制度。在省安委会联络员会议机制下,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交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反映的共性、重大或倾向性问题。
  (三)信息沟通制度。省安委会办公室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各市每日报送2条百日督查信息,省安委会办公室编发《安全生产信息》报省政府,发有关部门。请各有关部门于7月底将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联合督查制度。督查活动涉及相关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联合督查和联合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全力支持有关专项督查行动。
  (五)通报公告制度。在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及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好的做法、成效,以及反面典型案例等予以通报、公告。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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