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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加快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8 生效日期: 2008-04-28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规[2008]257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县级市规划局(建设局):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2005年以来,各地先后开展了规划期末到2020年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目前,多数城市已经完成规划纲要或成果。为规范和加快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工作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必须遵循《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河北省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河北省有关地方规定,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纲要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并就涉及城市定位、规模、发展方向与用地布局、资源与环境保护、城乡统筹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规范城市规模审核工作。规划纲要报请审查前,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规模审核。收到规模审核请示和报送材料后,省建设厅会同国土资源厅,在20个工作日内将规模审核意见反馈有关市政府。对报送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将退回设区市规划主管部门,待补充完善后再予审核。
  规范规划纲要审查。根据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规模审核意见对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对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研究后,由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建设厅书面提出组织规划纲要审查的请示。属于县级市的,所在设区市规划局应当根据本市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明确提出对规划纲要审查的意见。对依法由省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报送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省建设厅将在15日内组织召开规划纲要审查会,会后印发审查意见;对依法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报送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省建设厅将在10日内组织召开规划纲要初审会,会后印发初步审查意见并报请建设部组织规划纲要审查。
  对未通过审查(初审)的规划纲要,有关市要继续组织修改和完善,按照程序重新进行技术审查。
  二、规范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上报工作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要以纲要审查意见和经审查同意的规划纲要为依据,并符合国家、省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有关政策和规范要求。规划初步成果完成后,必须向社会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30天。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对规划初步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后,逐级向省建设厅书面提出组织规划初步成果审查的请示。省建设厅在收到请示和初步成果以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组织对规划成果进行复核和审查,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严格规划成果上报审批程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归纳整理的公示意见和省直有关部门反馈意见,组织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分别就规划公示意见和省直有关部门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做出说明。规划成果完善后,应当及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划在上报省政府审批前,还必须经当地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当地政府要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及时组织对规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就人大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做出说明。设区市和扩权的县级市,由市政府直接向省政府行文请示,并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其他县级市由市政府逐级向上级政府行文请示,并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三、做好省规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准备工作
  根据省政府要求,所有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在省政府审批前或在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前,均须提交省规划委员会审议,其中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还须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因此,各市在上报规划成果的同时,要提前准备提交省规委会审议的汇报材料和多媒体演示稿。汇报内容主要是规划编制过程和规划思路、要点以及规划特色。重点突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各项要求,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定位,城市发展方向和用地布局,城乡统筹、集约节约用地、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规划措施,城市特色等内容。
  省政府将规划成果批转省建设厅后,省建设厅将召开厅长办公会对规划成果进行内部审查,并就做好省规委会审议准备工作进行调度。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县级市所在的设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规划编制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均应参加会议。根据省建设厅的审查意见,有关市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规划成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完善好提交省规委会审议的汇报材料和多媒体演示稿。在省规委会上,设区市汇报时间控制在20分钟以内,县级市控制在15分钟,原则上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汇报材料和演示稿与省建设厅沟通后,省规委会办公室方可提请省规委会审议。
  经省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当地政府要按照审议意见,抓紧组织修改完善,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完善后的成果报送省建设厅复核。其中,县级市总规经省建设厅复核同意后,由省建设厅起草批复代拟稿,报请省政府行文批复。设区市总规经省建设厅复核同意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有关设区市要及时做好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的准备工作。汇报方式仍然是结合多媒体演示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汇报内容增加省规委会以后规划完善情况,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0分钟。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划,有关市要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的意见抓紧组织修改完善,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送省建设厅二次复核。经复核同意,须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建设厅代省政府起草报国务院的请示(代拟稿),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由省政府审批的规划,由省建设厅起草批复(代拟稿),报请省政府行文批复。
  四、建立健全规划审查技术负责人制度
  对于依法由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在规划纲要审查会之前,由省建设厅明确规划主审技术负责人;对于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在规划纲要初步审查会之前,由省建设厅明确规划初审技术负责人。
  规划主审(初审)技术负责人,在规划纲要阶段,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规划纲要进行技术审查,汇总、协调各专家意见并形成纲要技术审查意见;在规划成果阶段,负责对规划成果编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参加规划成果的审查和复核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省建设厅厅长办公会、省规委会和省政府常务会。
  五、规范各阶段技术资料报送的格式、数量和内容
  在规模审核阶段,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公文附送城市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专题论证报告和相关规划资料各2套。规划资料包括规划纲要和主要图纸(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中心城区现状图、规划图和近期建设规划图),一律采用A4规格竖向装订,其中图纸一律采用A3图幅,并折成A4大小。
  在报送规划纲要审查请示时,应当同时附送纲要送审材料3套,包括规划纲要、图册、必要的专题研究报告以及纲要编制情况的说明、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研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会议纪要。其中,纲要编制情况说明要对纲要编制过程、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情况以及意见采纳情况做出说明。
  在报请组织规划初步成果审查时,依法由省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应附送规划初步成果12套;依法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应附送规划初步成果21套。初步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册、说明书以及专题研究报告,一律采用A4规格竖向装订,其中图纸一律采用A3图幅,并折成A4大小。
  在上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时,报送的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册和附件,一律采用A4规格竖向装订,其中图纸一律采用A3图幅,并折成A4大小。其中,附件中除说明书和专题研究报告(可单独成册)外,还必须包含规划公示意见和采纳情况的说明、省直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和落实情况的说明、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落实情况的说明、规划编制单位内部技术审查意见、有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以及规划编制工作大事记。
  提交省规委会审议城市总体规划时,其汇报材料一律采用A4格式竖向装订,有关市至少在会前3天提前将市政府汇报材料(20份)和规划成果(12套)报送省建设厅。
  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城市总体规划时,其汇报材料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并与省建设厅沟通后,按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的格式和数量装订成册,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并送省建设厅一套。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批复下达后15日内,将规划成果报送省建设厅存档。存档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册和附件各3套,并附送成果光盘一套。
  各市要按照上述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审查和报批工作,健全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设区市规划局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提高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质量和水平。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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