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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4 生效日期: 2008-04-24
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2008]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切实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
  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据我市近几年经济发展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100元。各县(市、区)原五保供养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不得降低。要切实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对各种人为降低供养标准的做法,要坚决纠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此项收入不计入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各县(市、区)要严格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程序,规范五保供养管理工作,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将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供养范围。
  二、足额安排财政预算,保障供养资金按时发放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五保供养资金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市财政将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省、市下拨的五保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五保供养。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再安排一些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按季度提出的五保对象用款计划,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初将当季五保供养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的资金专户,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集中供养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季度直接拨至敬老院。分散供养资金要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直接发放到户。禁止乡(镇)、村组直接发放五保供养资金现象。智障、肢残以及老幼行动不便的五保供养对象,其供养金领取卡(存折)要由指定其亲友或受委托的代养人为其保管支取。
  三、加大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力度,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
  (一)加快乡镇敬老院建设进度,确保年度责任目标如期完成。按照省政府“十一五”末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60%的总体目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乡镇敬老院建设进度,确保我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逐年提高。2008年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40%以上。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不低于本辖区敬老院建设资金总量的50%安排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各敬老院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其余50%建设资金由乡(镇)自筹。市以上财政将对敬老院建设进度快、质量优、入住率高的县(市、区)进行以奖代补。
  (二)加大县(市、区)财政投入,确保乡镇敬老院正常运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乡镇敬老院运行经费、服务人员工资和日常修缮费等统一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乡镇敬老院日常运行经费按入住五保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统一核拨。原则上各乡镇敬老院服务人员与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1:7的比例配备,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敬老院服务人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加强敬老院服务管理,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乡(镇)敬老院的创办、解散必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敬老院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各乡(镇)政府对敬老院财产要纳入国有资产登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各敬老院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开展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集中供养水平。
  四、严格乡镇敬老院建设标准
  五保供养机构以乡镇敬老院为主体,村办敬老院为补充。县、乡(镇)两级政府要根据其经济条件、供养对象总人数等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敬老院。原则上一个乡(镇)必须有一个敬老院。不具备条件的乡(镇),也可由邻近几个乡(镇)合办中心敬老院,但对合办的中心敬老院必须明确责任,协商处理好合办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五保对象各项待遇落实到位。新建敬老院要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要选择环境好、交通便利、没有安全隐患的地方新建。敬老院建设应符合国家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印发)要求。乡镇敬老院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少于10亩,床位设置一般不少于50张,每间住房实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配备与入住人员需求相适应的厨房、餐厅、文化娱乐室、卫生间、浴室、值班室等基本辅助设施。同时,要为敬老院预留种植、养殖场地,帮助其发展生产自救,减轻财政负担。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
  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切实保障五保对象这一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强化措施,责任到人,切实研究解决五保供养工作的实际问题。要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积极鼓励社会捐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扶弱济困的传统美德,逐步加快敬老院建设步伐,提高集中供养率,推动全市敬老院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体系,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乡(镇)政府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发改、财政、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年底,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实行责任追究。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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