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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2 生效日期: 2008-05-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绍政办发[2008]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绍兴市政府信息公开涉密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绍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绍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以纸质、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面申请确实存在困难的,申请人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并记录在案。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省略);
  (五)申请提交时间。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的行政机关职能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时间、方式和途径;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提供可以部分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或者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提交书面申请,行政机关查验核实权利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政府主管机构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更改。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转送到有权更改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以复制件等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其中应当包括与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关的下列内容: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登记情况统计;
  (二)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处理统计;
  (三)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投诉、复议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方案;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主要事项。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对行政机关上报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综合和评估,形成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绍兴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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