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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7 生效日期: 2008-04-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发布文号: 渝国土房管发[2008]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通知如下:
  一、将地质灾害防治贯彻到项目建设全过程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规定,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实施项目遭受地质灾害威胁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测,确定拟实施项目的用地适宜性。其目的是查明评估区域不良地质情况,对适宜建设的项目,为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指导意见,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前期工作内容之一,也是预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积极向本级政府汇报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争取本级政府的支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贯彻到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许可、验收等建设全过程中。一是规划编制时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政府所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在规划阶段所作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将地质灾害极易发区、直接威胁区和危险区规划为防护绿地等禁建区;将地质灾害高易发区规划为慎建区,禁止规划人群集中及可能导致高切坡、高填方、深开挖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内一般不规划可能导致高切坡、高填方、深开挖的建设项目。二是建设项目立项和规划选址审批时应严格执行规划,从根本上防治地质灾害。禁建区内没有采取特殊的工程措施、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查不得从事新的建设项目;区域内已有的构建筑物要通过搬迁、治理等方式保障安全;对于已经治理的地质灾害区域,不应批准可能导致地质灾害稳定降低的项目。经审查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督促项目业主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的防治措施意见。三是项目设计和施工许可审批时要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审批项目设计和施工许可时,要依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督促项目业主在设计和施工中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的防治措施意见。四是项目质量监督和验收时应一并监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措施。在主体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时,要加强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治理措施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管。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实施的,或治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主体工程验收。五是加强治理工程后期维护管理。验收合格的治理工程后期维护原则上由主体工程项目业主负责。主体工程项目业主要制定防灾预案,委托专业队伍开展地质灾害专业监测,落实专人加强治理工程设施巡查检查,及时修复被损毁的治理工程设施,特别要及时疏通排水设施,确保治理工程设施有效运行。
  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内部质量管理,专业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和其它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规程,全面收集资料、现场调查踏勘,做好分析计算、成果论证、内部审查等各项工作。评估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场地地质环境总体容量,加强场地整体稳定性的分析论证。对于已经治理的地质灾害上的建设项目,应做好特殊工况条件下稳定性论证,包括:应校核验算建筑物(包括地质灾害治理后所有实施的建筑物)加载和扰动工况、偶遇降水工况和地震动工况下的滑坡体整体稳定性,不能仅靠原地质灾害勘查所提出的稳定系数作为建设场址稳定验算的依据。
  二、加强评估单位管理,建立评估单位信息库
  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将进一步完善在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信息库,实行评估单位抽检和评价制度,定期对在渝评估资质单位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在重庆市国土房管信息网上公告,为社会单位选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时提供参考意见。
  信息库内容主要包括在渝评估单位的资质、技术人员名单和资格、承担项目情况和评估报告质量情况、主要业绩等。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发现评估单位和技术人员的不良劣迹将随时向社会公告。
  三、规范评估单位选择和委托工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直接涉及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为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保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项目业主人为干预迫使评估单位弄虚作假,隐瞒地质灾害实际情况,造成建设项目引发地质灾害,涉及地质灾害防治重点的下列项目,业主选择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时,应当到市国土房管局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信息库随机抽取:
  (一)已治理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和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二)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巫山、奉节、彭水、武隆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政府投资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四)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矿山开采项目(小型矿山按评估级别选定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管理按本通知执行)。
  其它项目业主可自行选择地灾评估单位,也可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市国土房管局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信息库随机抽取评估单位。
  四、进一步作好评估项目备案管理
  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29 号)的规定,评估单位应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评估正式工作开始之前,到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下称项目备案)。上述一到五类项目的项目备案,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送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国土资源部门在项目备案时,应当认真核对拟建项目规划用地性质,及周边地质灾害情况和评估范围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图,并认真填写《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备案,并在受理项目备案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告本级规划部门和项目业主:
  (一)评估单位资质低于承担项目所需相应资质等级;
  (二)项目组人员不具有承担项目所需相应技术职称,或数量未达到承担项目所需要求;
  (三)项目组人员不是评估单位工作人员;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位于已知的地质灾害极易发区、直接威胁区域或危险区(已治理并竣工验收的除外)。
  通过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实施方案发生调整或规划许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细化评估报告技术审查管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涉及到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必须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审查。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的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要进一步完善评估技术审查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告方可送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程序审查,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应当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和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审查制度,规范专家审查行为。
  每个评估报告审查通过后,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审查认定意见,审查人员的个人意见和小组意见作为认定意见的附件。
  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在每月5日形成上月评估报告审查情况报告,汇总后报市国土房管局。
  市国土房管局将加强对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审查工作的监管,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专家评价制度和信息库,将审查专家评价情况向社会公告。
  六、加强评估报告行政审批管理
  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我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为审查认定制。其中,本通知第三条确定的五类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报市国土房管局进行程序审查认定;其余评估报告报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程序审查认定。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审查认定的监督管理,刻制审查认定专用章,依据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进行评估报告行政审查认定。《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表》见附件2。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表(略)
附件2: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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