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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7 生效日期: 2008-04-17
发布部门: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凉府办函[2008]8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是依照法律向车主和有车单位征收用于公路建设养护等的专项资金。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对于我州实施“交通先行”发展战略、缓解“交通瓶颈”制约、促进凉山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第103号)要求,为了认真做好我州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州政府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部门全力配合支持交通稽征部门抓好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主动关心支持当地养路费征收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在征收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在司法追欠、上门和上路稽查、打击恶意欠费等方面要督促相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为稽征部门排忧解难,维护正常的征费秩序。对故意妨碍稽征部门执行公务的要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州县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对符合免征条件的车辆必须按程序申办减免征手续后方可上路行驶;不符合免征条件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缴纳养路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特权车,一经发现即由州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州稽征处应及时将州县相关单位欠费车辆造册,抄报该单位,并报送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处理。
  三、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向稽征部门提供车辆统计信息,并在车辆入籍、异动、年审过程中与稽征部门共同设立养路费查验岗和免征岗,把好养路费缴纳关。对发现没有缴纳养路费或未办理缴免手续的,应责令其到稽征部门补办,否则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国税部门在征收车辆购置税时,要协助稽征部门设立新车养路费征收岗,协助稽征部门建立完善交通规费征收档案,提供新车相关资料,确保稽征部门把好源头关和建档关。
  五、州稽征处要继续坚持以征费为中心,坚持依法办事,强化稽查追欠和司法追欠工作,克服困难,堵塞漏洞,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凉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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