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经贸民爆[2008]27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办法的要求,我省已经初步完成了第一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销售许可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具备条件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已经取得生产、销售许可证。现就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取得许可后的登记注册、分公司设立及企业年检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登记注册的问题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必须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证原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于登记注册完成一个月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当地经贸部门和省经贸部门备案。
二、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设立分公司的问题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持注明分公司名称和生产线所在地的生产许可证原件向分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
民爆物品销售企业持注明分公司名称和仓库所在地的销售许可证原件向分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分公司的生产线、仓库不需单独办理营业执照。
三、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年检的问题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于每年的3月31日(2008年4月30日)前,提交经所在地经贸部门加具意见的年检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2、3,生产企业填写附件1、2,销售企业填写附件3),向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申请年检。同时,还应按照工商部门的规定,于每年6月30日前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年检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经贸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生产线、仓库的监督管理。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分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交相关生产、销售许可证的复印件,应当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分公司由隶属公司盖章确认;新设公司由全体股东盖章、签名确认;公司变更登记由公司盖章确认。
(三)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证变更或失效的,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发证机关应及时将许可证变更、吊销的情况告知相关登记机关。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年检表(略)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表(略)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年检表(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